让“事实孤儿”享受政策关爱 (微故事·法治中国)

发布时间:2018-12-05 21:42 | 来源: 人民日报 2018年12月05日 18 版 | 查看:774次

江苏泰兴市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办法措施:

本报记者 王伟健

不久前,凭借江苏泰兴市民政局发放的儿童福利证,何某乙在缺乏父亲照料期间,拿到了1350元的孤儿养育金,享受到了国家监护。

  为切实解决“事实孤儿”权益保障问题,2018年2月,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民政局等9个单位,会签《关于“事实孤儿”关爱和保护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事实孤儿”的范围,细化相关部门职责,为“事实孤儿”学习生活提供便利。截至10月底,泰兴市检察院已帮助8名孤儿解决困难。

  2018年5月,何某乙的父亲因涉嫌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罪被检方羁押,但泰兴市检察院在调查时发现,何某乙的爷爷奶奶和母亲均已经去世,父亲被羁押后,何某乙就处于无人监护状态。根据《泰州市孤儿保障办法》以及《泰兴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意见》的规定,何某乙应当纳入孤儿保障范围。但因为缺少宣告父(母)失踪或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基于手续不全和权责考虑,无法将这些事实上符合条件的孤儿登记在册,并发放孤儿养育金。类似情形在泰兴有80余人。

  2018年5月下旬,泰兴检察院根据年初会签的《关于“事实孤儿”关爱和保护工作实施办法》,向泰兴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妥善安置何某乙,将其纳入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因无亲属愿意监护何某乙,经民政局与村委会协商对接,由村委会担任何某乙的监护人,村委会对何某乙实行家庭寄养。民政局帮助何某乙办理儿童福利证,并每月给付1350元的孤儿养育金。

  泰兴市检察院检察长吴文彬介绍,乡镇农村部分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羁押、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这些未成年人既得不到父母的照顾,又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为维护此类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泰兴检察院探索以支持起诉宣告监护人失踪等方式,帮助“事实孤儿”享受政策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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