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21 14:45 | 来源:检察日报 2018-11-12 01版 | 查看:869次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只有把“纸面上的法”真正落实为“行动中的法”,法律才能发挥出权威作用,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才能切实增强。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经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全国检察机关要从“扣好第一粒扣子”开始,规范行使检察权,不折不扣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经走过了40年历程。这40年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日新月异,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法治建设已经从“有没有”进入到“好不好”的阶段。这40年,也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并取得长足发展的40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职权配置,检察权运行方式和保障机制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配置,规定了法律监督职责权限、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方式等,为检察机关履职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在人民检察史和中国司法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的重大意义,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深学透、贯彻落实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坚决执行,这既是政治原则,也是宪法原则、法律原则。此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改,不仅条文数量增加了近一倍,体例、内容上也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每一个条文都经过反复斟酌、反复征求意见,每个条文背后都有深刻的考量和丰富的立法精神。特别是,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8项职权,其中有调整的,比如自侦权的内容;有新增的,比如提起公益诉讼。怎样不辱使命地把这些法定职责履行到位,是各级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共同的职责使命。要充分认识到,法律赋予的既是权力,更是责任,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就是失职、渎职。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深刻领会法律精神、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严格抓好落实,决不能有任何含糊,决不能打任何折扣。比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增加规定,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各级检察院检察长要将这项工作常态化,不能列席一次、做个样子就了事,要注意选择有典型性的案件列席,切实发挥出列席制度应有的作用。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十分关键的就是走对第一步,扣好第一粒扣子。此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赋予检察机关一些新的职权。对于这些新的职权,各级检察机关要从一开始就规范行使,把第一粒扣子扣好。比如,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时的调查核实权予以明确,这是行使法律监督职权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障措施,也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用得好,法律监督事半功倍;用不好,必然会对检察机关形象和检察事业造成严重损害。要抓紧完善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的相关规定,明确调查核实权行使的范围、方式及程序,特别是研究制定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调查取证规则,规范调查核实权的适用。又比如,这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明确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要抓紧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员额检察官退出办法、检察官考核等制度。再比如,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提出,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这既是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方式,也是规范行使检察权的重要保障。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按照法律规定,真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全体检察人员要本着周密细致、严谨认真的态度全面履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的各项职责,以生动实践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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