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25 21:56 | 来源:新浪新闻 2018-09-20 21:03 | 查看:661次
楚天都市报9月20日讯(全媒体记者余皓 刘中灿 向莹 何婷 通讯员顾丹)9月19日上午,楚天都市报联合湖北省司法厅举办的“名律师来了”视频直播第三期,在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举行,该所主任余钢律师就校园伤害的界定以及划责、校园伤害和校园欺凌的区别、未成年人如何维权等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话题,与广大网友互动。看楚天APP、楚天都市报官方微博、楚天都市报头条号等平台进行了同步直播,共有30万网友围观。
最近一段视频刷爆朋友圈:9月10日,湖南南益一所幼儿园内,一名4岁男童疑似遭异物卡喉,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男童妈妈看着监控失声痛哭,称孩子被卡了几分钟都没有老师来。这段视频传播后,让家长们无比痛心,也让未成年人保护的话题再次摆在了世人面前。
【直播现场】
网友关注校园伤害
“湖南四龄童疑似被噎死、儿童遗留校车内被闷死的案例时有发生,这些都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直播伊始,余钢律师与网友互动时侃侃而谈,不少网友询问哪些情况属于校园伤害。
余钢律师(左)在直播中
余钢律师指出,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比如孩子在学校自己奔跑摔倒受伤、放学后在学校与同学自发的进行体育活动、因病在校自行服药发生过敏反应等,只要在学校内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事件均属学生伤害事故。”余钢律师进一步阐述道。
校园伤害划责有讲究
“是不是只要是校园伤害,学校均要担责?”网友“纤纤”的提问道出了不少人心中的疑惑。
余钢律师说,有一个观念需要我们了解,孩子在学校发生了伤害事故,学校并非承担必然的责任。谁来承担责任,还是需要了解事实,分清责任,才能更有利的保护孩子在学校的安全。
直播团队和余钢律师(中)合影
余律师称,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按照伤害来源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来自学校方责任的伤害。指学校有过错,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事故发生。比如学校管理过失,发现学生打架斗殴、从事危险性行为而未制止;比如学校校舍、体育设备、教学设施、安全通道等存在安全隐患而未排除;比如学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比如学校食品、饮用水等安全卫生不达标等,导致学生出现损害事故的,学校方是要承担责任的。
第二种是由学生及监护人方承担责任的伤害。这种就是事故的发生,学校没有过错,而是由学生自己的过错或者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造成的伤害,应当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学生之间私底下约定相互斗殴,造成损害;比如被教师批评之后因自尊心受损而自伤自残的,比如自身特殊疾病突发,急救无效死亡的,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私自逃课外出造成损害的。若学校方尽到应尽义务的,则由学生及监护人方承担责任。
第三种是第三方责任的外来伤害。这种伤害事故,既不是学校方的责任,又不是学生方和监护人的责任,而是应当由第三方加害人承担责任。比如学生校外受伤害,学校和学生方均没有过错,由第三方即侵害人来承担责任。
【律师答疑】
放学路上被“擂肥”,如何处理?
网友小明问:前几天放学路上,我被几个社会青年“宰”了100元,没敢告诉老师和家长,请问这样的事该怎样维权?
余钢律师在直播中
余钢律师:你要及时跟老师、家长反映,让老师、家长报警处理,这种“摆肥”行为属于抢劫,要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放学路上,应尽量走宽阔大路,不要去偏僻的场所,以免发生危险情况。
同学嬉闹磕掉牙齿,谁来赔?
网友“一方净土”问:儿子今年10岁,在校内课间时,因同学嬉闹,把他推倒,致使其磕掉了几颗牙齿,该找谁来赔偿?
余钢律师:按《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若你的儿子年龄在8岁以下,则应由学校举证校方是否尽到监管之责,若学校举证不力,则应由学校、肇事方一并赔偿;年龄在8岁以上的学生,则应由家长举证校方是否尽到监管之责,若家长举证不力,则校方无责,由肇事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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