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19 15:49 |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8年09月19日 第A02版 | 查看:931次
在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上应适当放宽“准入”门槛,在标准设定上应更多站在正当防卫人的角度考虑,不能对正当防卫人过于苛求,从标准认定上要有利于防卫人。唯有如此,公众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才会毫无顾虑地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简称《工作规划》)提出,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相关报道见A3版)
关于正当防卫法律认定的讨论由来已久,从去年山东“于欢案”到前不久江苏昆山的“于海明反杀案”,都将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问题摆到了公众面前,成为了全民探讨的公共话题。尽管“于欢案”以二审认定防卫过当由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告终,于海明案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定性而被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但是,关于进一步细化正当防卫法律认定标准问题的呼声却愈加强烈。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文,将正当防卫认定标准、处罚原则等纳入下一步司法解释起草、修改、完善的重点规划,既顺应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能更好地体现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从字面看只是一字之差,给当事人带来的法律后果却有着天壤之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怎么来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这就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法官在个案处理中也会陷入两难的尴尬境地:如果把正当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对当事人而言就是一个冤案;如果把防卫过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就放纵了犯罪。
由于针对“防卫过当”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也引起了一系列罪与非罪的争议。现实中,某些案件似乎可以判“正当防卫”也可以判“防卫过当”。在这一前提下,不少法官基于所谓“平衡的艺术”,往往会给防卫人判个“防卫过当”——因为不法侵害者往往已经或死或伤,判防卫人“防卫过当”通常都被视作给死伤者家属一个交代的取巧之策。在此类操作中,司法对于公平正义的终极追求,让位于妥协和折中的技术性目标,由此造成的“和稀泥”事件不在少数。
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认定过严而对防卫过当适用过宽,已成为一个常见的问题。这样做的结果是,没有从法律层面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使得公众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增添了更多顾虑,也使有些不法侵害者更加肆无忌惮,不利于鼓励公众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达到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目的。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实施正当防卫都不具有社会危害,反而只会对社会有益。如果现有的法律规定没有更好地起到鼓励正当防卫的作用,就有必要对此进行审视,从众多的司法个案中总结带有规律性的要求,将之上升到法律规范的范畴,以此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通过统一法律适用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点在制定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时,应当得到足够的体现。如果在正当防卫的掌握上从严、在防卫过当适用上过宽,就有悖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鼓励正当防卫,应当在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上适当放宽“准入”门槛,在标准设定上应更多站在正当防卫人的角度考虑,不能对正当防卫人过于苛求,从标准认定上要有利于防卫人。唯有如此,公众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才会毫无顾虑地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也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防止正当防卫人“流血又流泪”。
本报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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