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依法履职致公民权益受损拟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8-09-09 12:26 | 来源: 新京报 2018年09月09日 第A07 | 查看:1003次

公安部新规征求意见,民警在遇到暴力袭击等10种情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其执法权威 

近日,公安部官网发布《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规定,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焦点1

  10种情形应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草案明确规定,一旦民警在依法履职、行使职权过程中遇到暴力袭击等10种情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其执法权威。

  这10种情形包括:受到暴力袭击;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被恶意投诉、炒作;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理以及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焦点2

  侵犯民警执法权威可追究刑责

  草案第九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警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民警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尾随跟踪,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民警所在公安机关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民警在执法执勤现场受到不法侵害的,民警及所在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侵害并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指挥部门报告。

  焦点3

  不得受舆论炒作不当追责民警

  记者注意到,草案特别规定,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在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过程中,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不得作出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或者处分。

  公安机关不得受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等人为因素影响,不当或者变相追究民警责任,加重对民警的处理。

  此外,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行为事实、情节、后果,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客观评价民警行为性质,区分执法过错、瑕疵、意外,依法依规作出责任认定。

  如果对于民警行为是否属于依法履职、行使职权行为以及执法是否存在过错存在较大争议,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进行审查,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公安机关内部责任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焦点4

  建立维护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

  草案还规定,民警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不实投诉、诬告诽谤、侮辱、恶意炒作,以及被错误审查调查、追究责任后,相关部门予以纠正的,警务督察部门应当通过公开的形式向当事民警发放维权正名书,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民警受到公安机关内部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相关决定并恢复民警公职身份和原职务、职级。

  草案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规范审批和管理使用。民警所属公安机关及其政工人事部门、警务督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出面抚慰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侵害的民警。

  草案规定,因保障不到位导致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害,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将被追责。

  此外,草案第三十一条还明确,辅警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职、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同样参照这一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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