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07 14:26 | 来源:人民政协网 2018-09-04 09:32 | 查看:958次
———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简称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这部新个税法中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参与此次立法修改并提出相关建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围绕个税修法中公益慈善捐赠的有关变化以及后续注意事项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您一直以来都在积极呼吁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的制度与政策,税制优惠对慈善事业的作用与意义如何?
■郑功成:众所周知,慈善事业的发展除取决于社会公益精神与个人道德,更取决于税收制度的支持程度。如果税制给力,慈善事业必定发展;若税制不给力,道德维持的只能是有限的慈善活动,根本不可能让慈善活动成为一项有影响力的社会事业。
因此,从2014年参与起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来,我一直在呼吁加快完善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记者: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您为什么会建议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中加入慈善捐赠扣除标准的内容?
■郑功成: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被提交初次审议,在大家都关注起征点、税率高低等问题时,我发现初审草案中缺乏对慈善捐赠的税收扣减规定,这应该是一个缺失。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明确规定国家对慈善捐赠实行税收减免的,之所以无法落地,关键是税务机关不是慈善法的执法主体,也不可能按照慈善法来实施税收减免政策,税务机关只能按照税法办事。如果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遗漏了个人捐赠的税收减免规制,不仅会导致慈善捐赠者得不到应有的鼓励,而且会使国家鼓励发展慈善事业的积极政策取向丧失公信力,慈善法制的严肃性也会受到直接损害。
因此,我在常委会上发言中重点强调了应当趁此次修正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慈善公益捐赠的减免税规制纳入其中,并明确具体标准,以便使《慈善法》的规制落到实处,并为税务机关等提供直接依据,这一意见被采纳。
在8月27日上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报告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二审稿说明中,即指出“有的意见提出,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如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标准,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等,均要求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部门予以细化,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建议研究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结合当前的实际做法,对相关规定作以下补充和修改:在法律中直接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予以明确,即: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8月31日下午,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上述内容在第六条中得到具体体现,即:“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作为长期关注与研究慈善事业的立法者与研究者,我对此感到很高兴。
■记者:这一内容会否对我国的慈善捐赠产生实际的推动作用?
■郑功成:毫无疑问,将慈善捐赠税收减免直接纳入个人所得税法,不仅落实了慈善法关于税收减免的规制,更为捐赠者与税务机关提供了操作依据。在过去,也有个人捐赠几乎无法办理税收减免的现象,因为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无具体规制,从而根本不知道如何申请和办理税收减免。当然,这也与税收机关和捐献者尚未在意有关。
■记者:这次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决定,为慈善捐赠税收扣减额度提供了哪些实质依据?
■郑功成:一是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的税收扣减额度最高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超过30%的不再扣减;二是针对有些慈善捐赠如扶贫济困捐赠等,国务院现行规定或者将来规定可以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九项;同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这一决定,可谓对应纳税额和捐赠减免的计算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税法是实体法,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制是公民在依法履行缴税义务和税务机关征缴个人所得税收的直接依据。因此,这次修正个人所得税法后,我认为针对个人的公益慈善捐赠税收扣减政策可以落实了,任何个人只要用自己合法的个人所得捐赠给公益慈善事业并取得合法凭证,均应当可以向税务机构申请个人所得税的扣减;任何税务机构均有义务依法扣减捐赠者的个人所得税。
当然,如果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慈善捐赠后放弃申请个人所得税扣减待遇是允许的,但税务机构不能拒绝个人捐赠者的扣减申请,除非捐赠者无法提供合法的捐赠凭证。这不仅是发出的积极鼓励的信号,而且实质上是政府与个人在共同做善事,因为个人捐赠所开展的慈善活动实质上包含了政府扣减的税收份额在内。
■记者:对此个人公益慈善捐赠税收扣减的刚性条款,在具体实施中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郑功成: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明确了个人公益慈善捐赠的税收扣减规制,但要全面付诸实施还需要有具体的操作规程。
这些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一是需要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公益慈善捐赠的税收扣减额度。即哪些捐赠项目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内享受扣减待遇,哪些可以享受全额扣减待遇应当列出清单,我希望国务院能够清理一下以往的相关政策规制,形成统一的全额扣减个人所得税的公益慈善捐赠清单,以便人们一目了然。
二是明确公民申请个人所得税扣减的程序。包括向哪个税务机构申请,是随时可以申请还是按年度一次申请,是根据各类收入分别申请还是根据个人年度总收入及其应纳税所得申请,需要提交何种申请材料,税务机构受理后是现场处理还是可以网上处理,可否委托用人单位在工资发放时代为扣减,等等。所有这些,均需要有具体的操作规程。
三是提高税务机构的服务功能与质量。包括利用互联网发布详尽的指导信息,提高税收扣减的办事效率等,税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为参与公益慈善捐赠而申请扣减个人所得税的人提供服务,进而成为公益慈善事业的支持者。
总之,这次修正个人所得税法将慈善事业捐赠扣减规定纳入再次为慈善事业发展助力,是我国税制环境朝着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方向迈进的重要标志,我相信以后必将形成更加充分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税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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