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05 08:41 | 来源:新京报 2018年09月05日 第A14 | 查看:700次
教育部、财政部下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高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每周不超过8小时
新京报讯 (记者王俊)据教育部官网发布,日前,教育部、财政部下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办法》规定,高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临工岗时薪原则上不低于12元,这与2007年出台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相比,时薪提高了4元。
《办法》要求,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办法》还要求,对于固定岗位,即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校内临时岗位则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记者注意到,2007年出台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临时岗位时薪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办法》明确,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参与的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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