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法院发布《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白皮书》 如何制裁“网络黑公关”

发布时间:2018-09-04 10:28 |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8年09月04日 06 版 | 查看:1652次

负责北京市绝大部分网络名誉权案件审理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近日发布了2013年到2018年度《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据白皮书统计,近5年来,海淀法院受理的涉网络名誉权案件新收案件数量快速增长。2018年上半年新收案件量就与2017年全年新收案件量几近持平。

  据海淀法院法官姚琳介绍,对于不同类型网络名誉侵权案,法院采取了不同的司法保护规则进行裁判引导。

  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指出,近年来,企业起诉微博用户、知乎用户、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自媒体的案件逐年攀升。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区分网络用户是在真实表达对涉案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的消费意见评论,还是在恶意侵犯企业名誉权。

  白皮书显示,随着新兴媒体的发展,在媒体、新媒体、自媒体发挥信息传播、舆论引导与监督等作用的同时,像“网络暴力”“网络水军”“网络黑公关”等大规模恶意侵权形态也较为集中地发生。比如,有些商业诋毁性言论在被侵害企业发展的关键时期(例如上市前夕、企业收购兼并等时期)集中、大规模地公开传播、连续传播,而且这些言论呈现出明显的派系倾向,通常在连续的言论传播中始终针对某些特定被侵害企业形象及产品服务进行贬损诋毁,却从不贬抑其竞争企业形象,这些商业言论的背后呈现出有预谋、有步骤、有节点、有规模的言论传播黑产业链的运作迹象。

  对于恶意利用网络传媒手段散布谣言、诽谤诋毁、侮辱人格的侵权人或者教唆、帮助甚至对侵权言论推波助澜、扩大传播的网络传媒企业,中关村法庭加大侵权责任制裁的力度,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的名誉利益。

  而对于基于公共利益诉求或正当公众兴趣发表的质疑、规劝、批评甚至反对的舆论监督言论或公开论战,法院在不存在直接侮辱人格的情况下,对原告课以了更高的容忍义务,扩大此类言论发表的自由范围。

  海淀法院法官范瑶表示,涉及公众人物的案件也具有类似的处理方式,他们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影响力,其向社会公众传播的言谈举止、行为事迹会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社会公众知情权利面前,公众人物相应的人格权受到限制。

  但是,公众人物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公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应当受到一定限制,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况下,无端对他人名誉进行侮辱、诽谤,亦构成侵权,需承担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对于近年常见的、基于个人之间网络骂战的言论和相关诉求,法院更多引导互诉原被告之间协商解决,彼此消除给对方造成的不利影响,如果双方坚持要求法院裁判,为体现正确的司法导向性,则会采取责任均衡承担的裁判方法,引导形成合理的裁判预期,避免此类案件的不断增长。

  涉网络名誉权案件是在网络上公开传播诽谤、侮辱、诋毁他人的言论,涉嫌侵害他人名誉利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类型。此类案件与传统的名誉权案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侵权言论的公开传播发生在网络上,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除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方加入到名誉权侵权法律关系中,使涉网络名誉权案件涉及被侵权人、侵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甚至网络社交公众等多元主体利益,还涉及技术、伦理、产业、公益等多元价值的融合与平衡问题。

  白皮书显示,从诉讼请求来看,涉及网络名誉权纠纷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申请平台服务商披露用户信息五项。其中,停止侵权类诉请最典型的表述即删除涉案言论、微博文章或微信公众号文章。

  部分原告先以网络平台服务商为被告,在该服务商提供直接侵权人注册信息后即撤回对其的起诉。除此之外,个别案件中原告还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提出禁止性诉请,如被告不得再次发表涉嫌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言论,对类似涉案侵权文章等内容进行屏蔽等诉请类型。

  当网络服务平台完成相应的删除、披露以及屏蔽等义务后,一般都可以免责。与此同时,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注意从网络服务平台涉技术类名誉权侵权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的层面,来平衡多元利益。

  白皮书指出,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呈现出侵权形式新型化、复杂化的特点,网络服务平台依托于手机号验证的实名认证方式存在漏洞,移动通信部门配合调查不主动,加大了侵权人身份核实和事实查明的难度。

  陈昶屹表示,虽然目前大部分网络服务平台都实施了“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账号实名制认证方式,但对普通用户并未强制要求其使用身份证进行现场实名认证或与银行卡等实名账户绑定实现实名认证。

  陈昶屹说,通过查询手机号码来确定直接侵权人身份存在以下两点问题:

  一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手机号实名制的规定及监管还不到位,存在部分手机号码未进行实名登记的情况。“我国部分网络服务平台的后台实名也并未完全禁止用户使用域外手机号码进行认证。在此种情况下,未实名的手机号码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的真实身份”。

  二是对于域内的实名手机号码,法院向移动通信部门调查手机号机主身份时,部分移动通信部门以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此类信息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通信秘密权,只能由公安侦查及检察机关调取,法院无权调取为由拒绝配合调查。而网络服务平台多可适用“避风港”规则不承担责任,原告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实习生 刘晶晶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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