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电子证据提升司法质量

发布时间:2018-07-23 10:24 | 来源:法制日报 2018年7月23日 07版 | 查看:890次

电子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变得越来越重要,让电子交易数据能直接作为证据获得法院采信,有利于诉讼阶段当事人举证,也有利于提升审判效率和审判效能
  □ 戴先任
  7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率先出台了广东省内首份《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该规程从电子证据的固定、当事人举证方式、法官认证采信规则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路径。按规程指引操作,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不必一律要经过公证,也有很大可能性获得法院采信了(7月19日《南方都市报》)。
  进入互联网时代,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工具在生活中、工作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也让涉电子证据的案件增长迅速,但在审判实践中,司法部门对电子证据“一律以未经公证、不能证明未篡改”为由回避使用的很常见。电子证据要被采用,需要经过程序繁琐、费用昂贵的公证程序,这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也会让更多人因举证难而不敢维权,不敢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司法部门有责任畅通依法维权渠道,电子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变得越来越重要,让电子交易数据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获得法院采信,有利于诉讼阶段当事人举证,也有利于提升审判效率和审判效能。
  当然,电子证据相比于传统的纸质文件、实物等证据,存在技术含量高、易伪造篡改等特点,这也是电子交易数据为何难被直接作为证据获法院采信的重要原因。对此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台了规程破解电子证据认定难问题。如规程关于微信证据的举证要素,包括:要在终端设备上演示通过账户登录,以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真实性;展示聊天双方个人信息界面,如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内容;出示完整聊天记录,将双方各自客户端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完整性和真实性等。
  通过出台规程,有利于破解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难问题,当事人省去了公证电子证据的环节,法院核实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而不再需要当事人跑去公证处进行公证。这为当事人减少了诸多麻烦。而这正体现出了法院的责任担当,也符合司法便民利民的要求。
  南沙区人民法院的做法值得各地法院借鉴。就像政府部门要简政放权,努力便民利民,提供公共服务一样,要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就要最大程度地删繁就简,减少当事人诉讼路上的阻碍,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这是与时俱进的应变之举,是司法审判程序的进步与完善,有助于提升司法服务质量,更体现出司法温度和司法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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