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危害食药安全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 明确法律适用 提升司法公信

发布时间:2018-07-02 10:36 | 来源:人民日报 2018年06月22日 11 版 | 查看:909次

本报上海6月21日电  (郝洪、饶雪莹)6月2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对外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这是上海首份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白皮书。

  自2015年10月起,上海三中院集中管辖上海市重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一审刑事案件,以及全市基层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的二审刑事案件。据白皮书数据,2015年10月至2017年底,上海三中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83件,共结案70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活动仍然频发。

  白皮书显示,目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大多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比例最高,共34件,占40.96%。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如何精准打击,提高裁判公信度?上海三中院表示,促进适法统一有助于法律有效实施。

  “以往,关于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是否应计入犯罪数额,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现场查获的涉案食品药品尚未进入销售环节,系犯罪未遂,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上海三中院院长陈亚娟说,“但如果对现场查获的涉案物品不计入犯罪数额,会影响打击力度,甚至会使犯罪分子想方设法销毁交易记录等证据,增加了案件查处难度。”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由此,上海三中院明确,为销售而购买、存储是法定的销售实行行为。

  “法律适用统一,使以往处于模糊地带的问题有了答案。”陈亚娟说。此次白皮书还列出了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包括:销售来自疫区的食品,无论其生化检验指标是否合格,均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重新加工并销售的,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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