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6-28 17:29 | 来源:中国文明网 2016-12-27 | 查看:1137次
人物故事:
李兴元,1951年6月生,辉南县楼街乡板石河村人民调解员,党支部书记。
1994年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至今,李兴元共调解各类纠纷78件,调解成功76件,口头协议32件,书面协议44件,为当事人节省各类诉讼费用10多万元,协议涉及金额100余万元。
“热心接待、耐心听诉、细心询问、诚信调解”是他工作秉持的“四个心”;感情账、金钱帐、时间帐,是他工作中算好的“三笔帐”;事实、法理、情理、公平,是他办案信守“八个字”。
2010年,当地村民于某在某医院做子宫肌瘤手术,院方在术后未通知患者家属情况下5天内连续做了2次手术,院方给出的答复是医学需要,医患双方发生纠纷。看着痛苦的病人,患者家属求老李找医院给个说法,老李详细了解经过,并反复学习了《吉林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后,对院方提出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费等相关费用共8100元钱的要求,院方在事实依据面前同意调解,最终圆满解决此事。
李兴元几十年如一日为百姓排忧解难,村里12年没有一例纠纷上访,没有一例纠纷诉讼到法院。他本人先后获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优秀人民调解员、全市“十佳优秀人民调解员”、全省“调解能手”和“通化好人”等荣誉称号,并被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评为“五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
来源:吉林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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