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6-10 10:05 | 来源:新京报 2018年06月10日 第A02 | 查看:584次
■ 来论
“职场碰瓷”不是正当的权益博弈,而是牟取不当得利。
换了11家公司,申请仲裁11次,提起诉讼8次,诉讼请求都是索要加班工资——一年间,聂某没少打官司。据《工人日报》报道,47岁的聂某在福建工作,先后在11家公司担任驾驶员,在每家公司工作时间短则3天,长的有33天。每次辞职后,他就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东家”支付加班工资。晋江法院近日认定,聂某是在滥用诉权、恶意诉讼,属于“职业劳务碰瓷”,驳回其诉讼请求。
故意不签劳动合同,通过劳动仲裁索要二倍工资;找借口玩失踪,辞职后索取生活费;主动不要社保,事后举报索要补偿……诸如此类把就业当设局、有心机地制造漏洞起诉的“职场碰瓷”行为,无异于敲诈勒索,这也让很多中小企业被坑。
虽然有些碰瓷者是在职场吃过亏后“吃一堑长一智”,可这一智长得并不合理。毕竟,“职场碰瓷”不是正当的权益博弈,而是违背法律和道德的失当行为。
在司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强化的背景下,“职场碰瓷”确实挺有迷惑性。很多用人单位都容易陷入违规圈套,进而落下把柄。这也需要劳动仲裁和司法裁决等层面“擦亮眼睛”,周全考虑。
这倒不是说,该把职场维权轻易归为“碰瓷”,维权是维权,碰瓷则不受法律保护,对那些确属“职场碰瓷”的行为,就该惩前毖后。对于个别劳动者滥用《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和医疗期保护方面知识铤而走险,就该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手段规制。
据了解,海淀法院正在与辖区内有关机关合作建立劳动争议“黑名单”,将多次违法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并与其他社会信用系统实现对接。这就是遏制“职场碰瓷”的有益探索。
对企业和劳动者,理应“双向约束”。没有企业的失信和侵权,就没有“职场碰瓷”,故而,对企业不规范的用工行为,也该一并严惩。而企业也要懂得,用工须规范,这本质上也是一种自我保护。
□范军(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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