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演员签“阴阳合同”涉嫌逃税,行政处罚超两次或触刑

发布时间:2018-06-05 21:04 | 来源:澎湃新闻 2018-06-04 13:49 | 查看:615次

  澎湃新闻记者 宋蒋萱

  崔永元曝光演艺圈“阴阳合同”一事持续发酵。6月3日,江苏省地税局已组织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崔永元曝光的合约文件显示,某演员出演某影片签下两份合同,“小”(阳)合同酬劳一千万元,“大”(阴)合同酬劳五千万元,演出四天可拿六千万酬劳。因其中一份一千万元的合同出现“范冰冰”名字,范冰冰被网友质疑有通过签署“阴阳合同”逃税之嫌。

  6月3日晚间,范冰冰工作室负责人称范冰冰及其工作室从未通过“阴阳合同”方式签约,并表示接下来会全力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核查。此前,范冰冰工作室发表公开声明,指“崔永元公开发布涉密合约……涉嫌侵犯范冰冰女士的合法权益……涉嫌构成针对范冰冰女士的诽谤。”

  那么,何为“阴阳合同”?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将面临何种风险?

  多位律师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阴阳合同”涉逃税,初次发现逃税的,处以行政处罚,包括补缴税款,交纳滞纳金和罚金,不予追究刑责;第三次逃税被处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纳税人涉嫌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应予立案追诉。

  演员签“阴阳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前资深检察官邓学平称,“大小合同”又俗称“阴阳合同”。一般来说,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署多份内容不同的合同,并且只对外出示其中的某一份合同,我们就称其为“阴阳合同”。

  邓学平表示,实践中,“阴阳合同”十分多见,目的也十分多样。有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有的是为了逃避法律义务,还有的可能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业策略。

  就法律层面而言,签署“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最常见的风险便是,“阴阳合同”会导致其中的某些甚至全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比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影视演员如果存在崔永元所说的“阴阳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会导致那份“小合同”无效。

  邓学平表示,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员签“阴阳合同”涉逃税,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担刑责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称,行政责任应包括三项:补缴税款,交纳滞纳金和罚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演员的片酬属于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滞纳金根据滞纳日期的长短而不同,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来计收。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表示,根据《刑法》关于逃税罪的规定,第一次逃税处以行政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次逃税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01条逃税罪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邓学平告诉澎湃新闻,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时,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邓学平称,因此,司法实践中把逃税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确定为五万元。对“数额巨大”的标准,有的法院确定为“数额较大”的五倍,即二十五万元。

  丁金坤称,一般而言,财产合同属于个人隐私,不能随意曝光,以避免影响生活安宁,但如果曝光的是违法合同,则形同公开举报,是行使公民监督权,而非侵权。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举报者与被举报者都有一定法律风险,如若举报成功,被举报者受罚;如若举报合同不真实,则举报者亦有侵犯名誉权风险。

  “不管怎样,本事件给明星敲了警钟。明星必须合法纳税,作为表率,如果违法逃税,法律责任不免,明星声誉亦将扫地。”丁金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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