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跳江救人溺亡 见义勇为法律如何救济(图)

发布时间:2009-10-24 10:56 | 来源:法律界 2009-10-09 15:26 | 查看:5265次

  9月12日下午3点左右,合江镇中心校一年级6岁的王登焱返回岸边时,掉进了江岸与石盘角之间的沟壑。听到呼救声,南关码头煤运工人44岁的穆仁元丢下茶杯,急奔而去,跳入激流,在8米之外将王登焱救上了岸。下午5点刚过,10岁的冯仍丽因弯腰去捞掉进江水的鞋子,被汹涌的江水卷了出去。穆仁元再次丢下茶杯,跳江救人,但是由于体力透支,没能抓住附近船员伸出的蒿杆,最后和女童一同溺亡江中。

  农民工跳江救人溺亡 见义勇为法律如何救济

  【法律界网站提示】:行为人因见义勇为而导致自身损害时,相关法律可以找到救济途径。由于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无因管理存在联系,可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进行救济。

  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因负伤、致残、牺牲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抚恤金和补助金、死亡抚恤金和补助金、丧葬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其他依法应当赔偿的费用的支付和承担方式,一般应该按照“由致害人承担——由受益的个人或者单位支付——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支付或者暂付——由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组织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的顺序解决,对于暂付或者支付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民事追偿权。那么,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损害,有明确的致害人或者受益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应通过见义勇为的确认机关、人民政府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致害人或者受益人协商,要求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责任,协商不成的,再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救济。

(责任编辑:张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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