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男医生性侵女患者”案非孤例,“监督人”能否解局

发布时间:2018-05-28 12:10 | 来源:澎湃新闻 2018-05-28 07:58 | 查看:631次

澎湃新闻记者 卫佳铭 对异性医生进行的身体检查,患者是否有权说“不”?
  近日,一则成都双流医生注射镇静药后性侵女患者的报道引发关注,而近几年来此类个别医生涉嫌强奸或猥亵患者的案件亦非孤例。对此法律认定存在哪些难点?效仿国外引入“监督人”制度是否能够落地开花?尊重医生的专业权威和保护患者人身安全是否水火不容?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就上述问题采访医生和律师。有律师建议,患者认为必要时有权要求护士或者家属陪同接受医生检查,同时在《执业医师法》患中增加相关规定,比如禁止医师对患者进行性侵的内容、患者投诉的处理程序、赋予患者更加便捷有效的求助和固证机制以及查实性侵后的法律责任等。
  并非孤例:多地曾曝光医生强奸或猥亵患者案件
  5月21日起,一条“女子在成都双流区恒康医院做手术时,被医生麻醉后强奸”的消息在网络流传。
  5月25日,成都市检察院官方微博通报,成都市双流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批准逮捕。经查,2018年5月10日,双流区恒康医院男医生罗某在治疗时为女患者注射镇静类药品后,趁其入睡实施性侵。
  据上游新闻报道,去年上半年,这名女患者前往恒康医院一罗姓医生在外单独开设的诊所进行除腋臭手术,因首次手术效果不理想,她又在今年5月10日前往恒康医院再次手术,却遭强奸。
  一石激起千层浪,发生在医患之间的性侵案件引起公众广泛关注。澎湃新闻注意到,近年来,安徽、山东、广州、福建等多地曾曝光多起医生强奸或猥亵患者的案件。
  据中安在线报道,2013年3月21日,安徽怀远县21岁未婚女青年刘某因睡眠不好,到年已花甲的个体医生刘某某开的诊所就医,刘某某诊断其患忧郁症、妇科炎症,谎称其阴道内有虫,需以“酒火”疗法清洗阴道。在七天的治疗过程中,刘某某先后四次对刘某实施强奸并致刘某怀孕。
  2015年5月,怀远县法院以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5年,山东青岛也曾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件。据齐鲁晚报报道,当年10月12日题为《无耻的郝××,十足的骗子》的微博文章在网络流传,指控青岛一郝姓医生借治疗不孕不育之机性侵女患者。该文作者称,自己因多年不孕不育,于2014年底慕名前往郝某处就医。不料,郝某假借对其进行“宫腔灌注”之名,隔着帘子对她实施了性侵。此后,另有多名女患者同时在网上举报,声称曾受到郝某侵犯。
  2015年10月19日,青岛市南警方在其官方微博发布通告,因涉嫌强奸,医生郝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认定之难:发生场合私密,难留痕迹
  对于患者而言,如何区分正常身体检查与性侵?若相关行为发生在注射镇定剂或者麻醉剂之后,又该如何证实妇女的非自愿性和实施性侵的强迫性?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告诉澎湃新闻,这正是医生性侵患者常常存在的事实认定困局。他解释道,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而医生性侵患者的情况通常发生在诊疗过程中的私密场合,缺乏目击者,除非及时报警求助并能提取到体液。
  “司法实践中曾出现过医生利用看病换药机会,通过注射镇定剂的方式同患者发生性行为,却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理由就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周浩说。
  上海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学平还指出,在正常的检查行为中,医生也有可能需要接触患者的生殖器等隐私部位,因此要证明存在性侵行为变得更加复杂。邓学平认为,一般而言,正常检查中的接触是短暂的、一次性的甚至要借助医疗器械的,如果是医生长时间的、反复的、故意逗留的接触、抚摸甚至摩擦,那就可能超出了检查的范畴,可能涉嫌性侵。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金宏伟律师则指出,猥亵行为的认定更加困难,“特别是抚摸等猥亵行为,比如在妇科治疗中发生的指侵,和医疗行为很像,也不会留下痕迹”。因此,他建议对手术等诊疗过程全程录像。
  澎湃新闻在采访北京、广州、福建等地多位医生时被告知,目前仅部分地区和医院对手术过程实施了全程录像,对门急诊室内实施监控的寥寥。
  他山之石:“监督人”制度是否可行?
  面对频发的医患间性侵案件,有人提议可效仿有的国家建立监督人(Chaperone)制度,要求医生在进行涉及乳房、阴道等敏感部位检查时邀请其他医务人员监督者见证。
  事实上,医患之间实行“第三人在场”在国内已有先例。早在2013年,河南省卫生厅制订出台《河南省医疗系统“以病人为中心”优质服务60条》,其中第18条规定:男性医务人员为女性患者进行诊查时,须有护士或家属陪伴。条例甫一出台,即引发热议。
  “一旦医生未遵守两人以上的规定就要惩罚,大城市(医院)人满为患,恐怕手术等待时间久的局面会进一步恶化。”金宏伟认为,河南地方政府的立法尝试是预防方式,但仍破解不了性侵或猥亵发生后的认定难题。
  不过,在邓学平看来,在全国性立法缺位、短期内推进困难较大的情况下,出台地方性法规值得鼓励,“强制要求医院男性医生为女性患者查体时须有护士或家属陪同,对于防止性侵或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邓亦指出,配置足够多的监督保障人员可能会加剧医院的人力紧张。一位不愿具名的广州某三甲医院医生告诉澎湃新闻,这种做法不免有因噎废食之嫌,“我们也曾遇到过诊疗时不肯脱衣裤的患者,每次都要喊护士来,哪有那么空?”此外,有些疾病涉及到高度的个人隐私,患者也未必希望家属了解到自己的病情。
  周浩认为,陪同手术一定程度上还会影响医生的注意力。《医学人文面对面——最新医疗热点案例评析》一书作者、浙江大学医学院在读硕士徐志杰对澎湃新闻表达了他的担心,“如果出台硬性的法律规定,很有可能会矫枉过正”,导致医生宁可降低肛肠指检、乳房检查等体格检查的执行率,而以辅助检查来代替。
  对此,邓学平持相似态度,他觉得陪同监督实际上是对医师的不信任,并不利于建立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他建议采取更加折衷的方式——患者在认为必要时有权要求护士或者家属陪同。
  毕业于北京大学医学部全科医生姚弥目前服务于北京市新街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他接诊的患者大多来自社区,上至耄耋老者,下至学步孩童。即便是四五岁的小女孩,将听诊器置于其胸前时,姚弥也会在先征询孩子意见,如果需要就换成女医生来听诊。
姚弥告诉澎湃新闻,整体而言,在我国的医疗语境中,对患者隐私的认知还很缺乏,要从诊疗环境、医学院校教学制度和临床医生的服务技巧几方面来改善。姚弥至今记得,很多年前本科实习时他和四五名同学一起被老师带去检查某女性乳腺癌患者的胸部,“挨个摸,到最后从病人的神色已经可以看出非常不适”。
  解决之道:法律约束还是行业自律?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此同时,《执业医师法》第22条也明确指出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需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等。
  周浩坦言,截至目前,《执业医师法》缺乏保障患者在接受身体检查时不受到性侵的具体规定。
  对此,邓学平则认为医生性侵患者的案例虽时有耳闻,但总体上仍以个案居多,“从刑法的角度,医生性侵患者跟普通性侵案件采取的是同样的证明标准和处罚标准”。他指出,目前的《执业医师法》第16条已有规定,执业医师注册后有受到刑事处罚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邓学平建议,有必要在《执业医师法》中进一步增加相关规定,如禁止医师对患者进行性侵的内容、患者投诉的处理程序、赋予患者更加便捷有效的求助和固证机制以及查实性侵后的法律责任;另外,可以规定详细完善的身体检查操作指南,为医师检查异性患者提供操作层面的标准;而对医生性侵患者达不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应当给予包括吊销医师执照在内的行政处罚。
  那么,除了诉诸法律手段,是否可以寻求行业内部约束?
  徐志杰告诉澎湃新闻,相较国内,西方国家的医师行业协会对行业的监管更加规范。他介绍,以英国为例,若医患之间产生超出治疗以外的关系,如:恋爱关系,医师协会就会强制要求医生终止对该患者的治疗,必要时还会将其调原工作单位。
  通过强化行业内部自律来避免法律规范的缺位,周浩觉得这种制度值得借鉴。邓学平也表示认可,“行业协会可以确认行业应当遵守的职业准则和道德、行为规范,哪些行为超出了检查的范围从而涉嫌性侵,依然需要靠行业内部去确认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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