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维群:如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发布时间:2018-05-26 10:02 | 来源:环球时报 2018-05-03 00:25 | 查看:1223次

朱维群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多民族的大一统,各民族多元一体,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一笔重要财富,也是我们国家的一个重要优势。三十年前,费孝通先生在长期理论思考和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开拓性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对中华民族起源问题上长期存在的多元论和一元论、本土说和外来说等争论作出了进一步厘清和修正,对中华民族由多元朝向一体的历史走向作出宏观概括,引起海内外学界广泛关注,迄今仍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在长期酝酿过程中,吸收了诸多学者的研究成果,近年,又有一批学者结合新的历史条件作进一步深入探讨,共同为这一理论形成较完备的学术体系打下了良好基础。可以说,“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凝聚了众多研究者的心血和智慧,已经不仅是费老作为一位学者的一家之言,而成为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民族学相关领域研究成果和主流观点的代表性阐述。这一理论从一开始就建立在田野调查、社区研究的基础上,后来在配合中央访问团进行民族识别、参与全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等长期的民族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极具现实针对性的学术成果,从而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性。

比如,这一理论指出,“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几千年的历史过程所形成的”,“虽则中华民族和它所包含的50多个民族都称为‘民族’,但在层次上是不同的”,这不仅对“中华民族是不是民族实体”、“中华民族与56个民族是什么关系”等长期存在的争论作出鲜明的回答,而且为今后相关理论研究方向提供了指导。比如,这一理论充分肯定自秦结束战国割据局面后“统一的格局成了历史的主流”,而无论是在统一时期还是在战乱时期,各民族间接触、混杂、联合和交融是经常发生的,“没有哪一个民族在血统上可说是‘纯种’”,这就为今天我国各民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休戚与共、相互依存”关系的历史由来和现实必然性作出进一步说明。比如,这一理论以很大篇幅梳理少数民族“多元”的来龙去脉,充分肯定少数民族在开发边陲、发展经济、传承文化并最终由多元走向一体的历史贡献,这同时也就从历史的视角对今天国家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政策的必要性提供了理论支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与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统一国家的强烈愿望高度契合,对理论与实际工作者普遍关切的民族领域重大问题作出有说服力的解答,应当说这是这一理论具有旺盛生命力的主要原因。我们今后完善和深化这一理论,应当自觉继承和弘扬这一传统,与中华民族为实现新的宏伟目标而正在进行中的建设与改革更紧密结合起来。

当前伴随着国内外各种因素影响,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转型,民族工作领域也出现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许多情况和问题并不是都有现成答案,由此人们关于民族领域一些问题的认识和工作原则的把握,存在种种差异。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作进一步学习、研讨,对于我们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这一提法,可以看作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在民族工作实践中的进一步深化,对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将产生深远影响,也是我们开展理论研究和民族工作的基本遵循。

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两次全国性社会变革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推动中华民族发展成为完整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创造了重要条件。

第一次社会大变革,是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完成社会主义革命。民族地区和全国一道,进行了民主改革和土地改革,消灭了阶级剥削、阶级压迫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有一些民族地区废除了奴隶制、封建农奴制,有一些由原始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一步跨千年”。这是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不仅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政治前提和社会制度的基础,同时也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现全国同一社会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在此基础上各民族真正有了相互平等的可能性,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从社会制度上得到了保证。

第二次社会大变革,是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深入推进,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人口流动的种种不合理束缚被冲破,少数民族有了走出传统聚居区,在全国范围内寻求更大发展空间的可能。超过2000万少数民族群众到东中部地区的中心城市经商务工求学,约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居住在城市和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已超过少数民族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与此同时,全国也有越来越多的内地人口流向少数民族地区,这使得各民族接触、混居程度迅速提升,各民族间交往交流交融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普遍、经常和便利,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由此得到更加全面的巩固和深化。

如何顺应新的历史条件,更好坚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方向,笔者以为有几个方面需要更加自觉。

一是正确处理差异性和共同性的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同时强调,要坚持尊重民族差异而不强化差异,保持民族特性而不强化特性,营造尊重少数民族文化、风俗习惯的社会氛围。如果我们客观观察中国民族现象的历史和现实,一个基本事实是,民族差异本身或者只有差异,并不能构成什么特色和有利因素。如果只有差异和多元,只强调差异和多元,所导致的必然是民族之间的对立,乃至无休止的争斗和国家的分裂。只有在中华民族是一个民族实体的大前提下,差异性与各民族的共同性、一致性并行,多元与中华民族一体并行,它才可能具有积极的意义,才可能成为某种优势。

二是自觉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深入。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各民族的发展演化都是在漫长历史过程中各种形式的民族混居、迁移中,既保持自己特色,又不断地吸收、容纳其他民族成分的过程中完成的。费老指出,“民族并不是长期稳定的人们共同体,而是在历史过程中经常有变动的民族实体”,特别强调“过去对于历史上民族之间互相渗透和融合研究得不够,特别是对汉人融合于其他民族的事实注意不够”。历史上的交融,使得中国各民族间界限不同程度地呈现出相对性、变易性,是动态的而不是凝固的,是弹性的而不是刚性的。如果我们违背民族现象规律,企图用行政手段强行推进融合,不仅不可能成功,而且可能招致损失,但也不能由此而放弃引导,甚至绝口不提促进交融。事实上,在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各民族的优点长处不是被忽略,而是得到更有力的弘扬。比如这些年在文艺舞台上,少数民族的歌曲、舞蹈、风情展示所占的分量明显加重,也越来越好看。这不是民族文艺自我封闭的结果,而是冲出狭小地域,同其他民族文化交融的结果。

三是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新中国建立之初,在国家建构问题上,我国创造了中国特色的单一制统一国家基础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彻底与任何形式的“联邦制”“民族自决”“自主分离权”“自治权高于国家主权”划清界限。邓小平同志1981年在新疆考察时鲜明指出,“新疆的根本性问题是搞共和国还是搞自治区的问题。要把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稳定是大局,不稳定一切事情都办不成。不允许搞分裂,谁搞分裂就处理谁。”这段话清楚表明了当年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初衷和根本考虑。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我国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党领导下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拥有的地方。在自治地方,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共同建设各项事业。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这一系列论断有力阐释了中华民族是一个整体的大原则,无论是搞理论工作还是搞实际工作的同志,对此都应加深理解。

四是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运用到民族工作的各个领域,特别是理论研究和舆论导向方面。比如,要从中华民族整体性的视野,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从现在到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连同接下来两个15年,民族地区发展问题可能仍然是现代化建设中难度比较大的问题。从整体上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关键在于民族地区不能掉队。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这种帮助应兼顾地域因素与民族因素,同时要逐步向更多考虑地域因素转变,即努力做到该地域各民族群众共同受益。民族地区在发展问题上存在的差距是中国经济地域发展不平衡性的一种反映,民族地区的大多数问题是地区性的共性问题,而不是某个民族的单独问题,不能由此得出我国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的政治性结论。比如,对于当前流入城镇的少数民族群众的政策取向,应当是从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子女入学、医疗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逐步实行均等化服务与管理,最终实现平等的市民待遇,在这个过程中促其形成“共同城市市民”认同观念,而不宜刻意强调其民族身份,再把他们从城市社会人群中区分出来。比如,在更多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同时,要鼓励不同民族出身的干部互相学习、支持、交流,成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促进派和带头人。现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构成已经不同于解放初期,几乎全部而且全过程是在党和国家培养下成长起来的。少数民族出身的干部可以而且应当运用同本民族的天然联系反映本民族群众的利益诉求,但是其出发点,应当是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为整个中华民族服务。

费老30年前用这段话结束他的讲演,“在现代化的过程中,通过发挥各民族团结互助的精神达到共同繁荣的目的,继续在多元一体的格局中发展到更高的层次。”他的预言正在变为现实。(作者是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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