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4月15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8-04-24 12:01 | 来源:兰州新闻网 2018-04-13 R01版 | 查看:670次

文明行为受表彰将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15类不文明行为将受处罚

  【本报讯】为巩固提升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市民行为,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我市制定《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张伟文市长签署2018年第5号市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办法》分为总则、基本文明行为规范、文明行为倡导、促进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四十三条,明确了公共秩序文明、交通出行文明、环境保护文明、网络文明、旅游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行业文明、诚信文明等11条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和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慈善公益、无偿捐献、绿色生活、志愿服务、文明创建等文明行为倡导规范,并对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文明测评、设施保障、诚信建设、表彰奖励、宣传教育、劝导劝阻、管理执法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保障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并对生活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获得道德模范、兰州好人、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按照规定受到表彰的,应当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但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鼓励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兰州好人、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办法》鼓励行业、单位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行业、文明服务品牌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公民、组织依法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扶持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实施约束惩戒措施。

  《办法》明确了15类行为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包括:损毁交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附属设施、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或者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停车的;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或者停车让行的;行人不听劝阻,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乱贴乱涂,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的;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在设有禁止标志的区域有攀折花木、踩踏草坪等破坏城市绿化行为的;损害公共绿地,或者占用公共绿地耕种、停车的;车辆或者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利用互联网发布、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信息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投诉人、检举控告人的。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李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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