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17 10:24 |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8年04月17日 06 版 | 查看:608次
4月16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从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由该院最初办理、报请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的被告人刘某强强奸一案,近日一审判决: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万余元。
据办案检察官、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李爱民介绍,刘某强现年43岁,系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宁平镇人,小学文化。1996年11月26日下午,刚到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马沟村一煤矿上打工仅两天的刘某强,酒后行至来集镇马沟村一乡间小路时,将放学路过此处的被害人郭某某(女,殁年8岁)强行抱进路边一个废弃的窑洞内实施强奸,在强奸过程中致被害人窒息死亡,“经鉴定,郭某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后刘某强将被害人掩埋后潜逃。”
数日后,被害人的尸体被发现,当地公安机关虽查明被害人系被他人强奸并杀死,但未能查明犯罪嫌疑人。2013年,公安机关在本案物证中检测出犯罪嫌疑人的DNA,经过排查,最终查获犯罪嫌疑人刘某强。2017年1月9日,公安机关找到了刘某强的哥哥,他透露刘某强已经20多年没有回过家了,现在新疆克拉玛依油田打工。
经过安排部署,两名侦查员通过缜密梳理、分析研判各类关于刘某强的线索,最终发现刘某强在金龙镇一带活动。侦查员立即前往金龙镇,先后走访之前雇用过刘某强的6家企事业单位,快速锁定了他的具体位置,于2017年3月1日在金龙镇田园小区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强控制。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刘某强如实供述了其在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马沟村的一处破窑洞内,将一名8岁的幼女强奸后杀害的案件事实。时隔21年后,犯罪嫌疑人终于落网,随后,克拉玛依警方将嫌疑人刘某强移交河南省新密市公安局。
办案机关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强行为恶劣,手段残忍,对被害人家属及周边村民造成的巨大影响至今没有消除。但犯罪嫌疑人刘某强实施犯罪时是1996年11月26日,至2017年3月1日,已过去20年之久。据刑法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遂决定对该案进行追诉。2017年3月10日,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研究后决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2017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强奸幼女并致其死亡的行为,虽然已超过20年追诉期限,但犯罪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必须追诉。
依据管辖权规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随后将此案移送上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8年3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强强奸致人死亡,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案件发生对当地村民和学生造成恐慌,产生极其恶劣影响,检察机关追诉被告人刘某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顺应民意,利于社会稳定。法院同时也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遂判处刘某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刘某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在上诉抗诉期满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正式生效。
据了解,该案系全国首例由未检部门成功办理的核准追诉案件。该起案件从报请核准到成功获判,历时一年。
2017年3月5日,被押解回河南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强对21年前的作案现场进行辨认。时隔20余年,现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刘某强仍准确地辨认出其强奸杀害郭某某的作案地点,对当年实施作案时的相关细节记忆清晰。
在21年的潜逃过程中,刘某强因为害怕暴露身份,刻意选择到偏僻的煤矿干活。
“这起案子虽已过去21年,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过程、后期侦办的过程都异常艰难,但是,政法机关最终还是让犯罪嫌疑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给了被害人和其家属一个交代,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群众的利益。”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学政说。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潘志贤 实习生 高顺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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