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29 11:47 |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8-03-27 AA07版 | 查看:642次
省财政厅出台配套文件 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南都讯 记者陈燕 张子琪 通讯员岳才轩 今后,科研资金拨付开启绿色通道,可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同时,社科类科研项目劳务费预算不再设比例限制,当年的钱花不完不用收回,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近日,省财政厅先后出台《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两个配套政策文件,从建立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完善社科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给出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引。
开启科研资金拨付绿色通道
据了解,现行的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要求资金支付必须按合同进度支付,同一科研项目在合同完成前需多次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多次提供支付凭证,影响了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率,间接影响了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
《暂行规定》明确,科研资金可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户,减少科研资金拨付的审批程序,简化拨付方式。其中,对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单位的,由省财政厅根据下达资金发文,将预算指标分配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和项目合同,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其他直接支付”方式,将科研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户。
对项目承担单位为市县单位的,省财政厅根据资金下达文件将预算指标分配至有关市县,并按现行对市县资金调度的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
《暂行规定》科学界定了科研项目拨付范围,可以有效避免了科研单位反复提供佐证材料证明“科研项目”是“科研项目”,减少科研资金拨付申请手续,减轻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无谓工作。同时减少科研项目资金认定的随意性,为资金审核部门提供依据和准绳,确保科研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各类支出。但影响科研人员切身利益的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即人员费),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问题未能切实解决。
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管理办法》明确了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社科类科研项目在编人员的人员费,保障参与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给科研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同时,人员费列入单位工资总额控制,合理有效限制单位列支范围和数额。
劳务费比例限制也被打破。目前社科类科研经费使用中,劳务费比例过低,对于人员费的使用还存在很多限制。《管理办法》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以开支劳务费。
社科类科研项目完结前资金可结转继续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社科类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当年的钱花不完不用收回。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再按规定收回。
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除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部分费用外,其余除增列外拨资金以外的所有预算调剂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资金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社科项目劳务费比例不再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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