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3 16:27 | 来源: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3-9 14:08:57 | 查看:2991次

作者:组联处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残联发〔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自2008年统一制发以来,各地按照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核发与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与此同时,在工作实践中,尤其是在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中,一些地方也暴露出核发残疾人证不规范、管理滞后等现象。为进一步加强第二代残疾人证规范管理,提高残疾人证核发工作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依法依规,切实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

  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 26341—2010)已于2011年5月1日实施,各地在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时,要严格遵照该标准执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证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不再作为残疾评定标准。

  三、严格按照残疾评定标准,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证核发程序,强化全过程监督,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建立责任追查机制,坚持杜绝“假证”、“人情证”等现象,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四、做好残疾人证核销工作,全面推进残疾人证动态管理,对因康复脱残或死亡等需核销残疾人证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对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信息进行更新。

  五、各地应结合区域特点和工作实际,对出门难、人户分离等特殊情况,可采取组织医生上门体检、专家会诊和各类残联协调联动等方式,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残疾人证核发服务,为残疾人证办理残疾人证提供便利。

  六、一些地方根据中央统一安排,已进行省直管县改革试点,取消或下发审批权限,残疾人证办理流程和职责分工有所调整,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中国残联报送请示,中国残联将视情对残疾人证办证流程进行相应调整。因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对残疾人人口口基础数据库进行相应调整时,须报中国残联审批。

  七、残疾人户口迁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残疾人证迁移变更手续,残疾人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数据注销,残疾人迁入地县级残联要尽快将相应数据录入数据库。

  八、基层残联在残疾人证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履行数据库经办人员变更手续,对于已经调离办证工作岗位的经办人员,要及时注销其经办账号。对连续两个月未在系统中办理任何业务的账号,系统将自动关闭。

  九、加强残疾人个人信息保护,对于在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过程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对造成残疾人个人信息泄露,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县、市级残联在办理残疾人证初审、复审过程中,严禁将初审、复审账号和密码擅自授权给下级残联工作人员操作,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十、残疾人证智能化建设是一项基础工作,将为制定落实残疾人各项优惠政策、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所需基础信息提供必要保障,“十三五”期间将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开。目前,新一代智能化残疾人证试点工作已启动,北京等地已开始为残疾人换发。新一代智能化残疾人证与第二代残疾人证具有同等效力,各地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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