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13 16:29 | 来源: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3-9 14:04:15 | 查看:3979次
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定义
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分级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
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果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的范畴。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视力残疾分级表
级别 | 视力、视野 |
一级 |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 |
二级 | 0.02~<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 |
三级 | 0.05~<0.1 |
四级 | 0.1~<0.3 |
需要指出的是,上面所说的视力是指最佳矫正视力(best corrected visual acuity,BCVA),即以最适当的镜片进行屈光矫正后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没有屈光矫正的设备,或者受检者不能接受眼镜矫正时,可以采用针孔视力来代替。
以上内容从《视力残疾评定手册》摘录,如果与《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26341-2010)不相符合,则以《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26341-2010)为准。
诊断工具、评定环境、评定人员、评定方法、致残原因、康复建议等详细内容请查阅《视力残疾评定手册》(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年1月北京第1版,2014年2月北京第2次印刷。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定义
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分级原则
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佩戴助听放大装备)。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三、听力残疾分级
1.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1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2.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3.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4.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以上内容从《听力残疾评定手册》摘录,如果与《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26341-2010)不相符合,则以《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26341-2010)为准。
诊断工具、评定环境、评定人员、评定方法、致残原因、康复建议等详细内容请查阅《听力残疾评定手册》(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年1月北京第1版,2014年2月北京第2次印刷。
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定义
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官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语言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注:3岁以下不定残。
二、言语残疾分级原则
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三、言语残疾分级
1.言语残疾一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或等于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2.言语残疾二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3.言语残疾三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中度损伤,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4.言语残疾四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定级指标表
级别 | 语音清晰度 | 言语表达能力 |
一级 | ≤10% |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
二级 | 11%~25%之间 |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
三级 | 26%~45%之间 |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
四级 | 46%~65%之间 |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
以上内容从《言语残疾评定手册》摘录,如果与《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26341-2010)不相符合,则以《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26341-2010)为准。
诊断工具、评定环境、评定人员、评定方法、致残原因、康复建议等详细内容请查阅《言语残疾评定手册》(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年1月北京第1版,2014年2月北京第2次印刷。
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定义
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肢体残疾主要包括:
a)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b)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c)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分级原则
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不配戴假肢、矫形器及其他辅助器具)。肢体部位说明如下:
a)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
b)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节;
c)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
d)全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
e)大腿:髋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含膝关节;
f)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含踝关节;
g)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
h)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
注:肢体残疾分级中的一级h)、二级f)、三级e)条,关于“手指掌指关节”的表述,是指一手的5个手指近节指间关节及掌指关节以远的缺失。
三、肢体残疾分级
1.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b)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c)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d)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f)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g)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h)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注:肢体残疾一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损伤程度非常严重,有严重的肢体瘫痪或肢体缺失,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严重的障碍或局限,不能自理、不能参与众多活动,身体移动能力很差;需要环境提供全面的支持,终生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2.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b)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c)双大腿缺失;
d)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f)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g)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注:肢体残疾二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损伤程度较严重,有重度或中度的肢体瘫痪或肢体缺失,某些方面可能存在较严重的功能障碍;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较严重的障碍或局限,如生活方面很难达到自理,与人交往能力差,运动能力较差;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要他人照料。
3.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双小腿缺失;
b)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f)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注:肢体残疾三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有中度损伤,有中度的或较轻的肢体瘫痪或缺失,其中某些功能障碍明显;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或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或局限,如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能参与一些简单的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有限的支持,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4.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单小腿缺失;
b)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或等于50 mm;
c)脊柱强(僵)直;
d)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或侧凸大于45°;
e)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单侧拇指全缺失;
g)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h)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侏儒症(身高小于或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
j)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k)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注:肢体残疾四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轻度损伤,有轻度的功能障碍;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轻度的障碍或局限,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交流和交往,能够比较正常地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间歇的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以上内容从《肢体残疾评定手册》摘录,如果与《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26341-2010)不相符合,则以《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26341-2010)为准。
诊断工具、评定环境、评定人员、评定方法、致残原因、康复建议等详细内容请查阅《肢体残疾评定手册》(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年1月北京第1版,2016年3月北京第3次印刷。
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定义
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分级
按0~6岁和7岁以上两个年龄段发育商、智商和适应行为分级。0~6岁儿童发育商小于72分的直接按发育商分级,发育商在72~75分之间的按适应行为分级。7岁及以上按智商、适应行为分级;当两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级时,按适应行为分级。《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岁及以上各级智力残疾的活动与参与情况。智力残疾分级见表1、表2。
表1 智力残疾分级
级别 | 智力发育水平 | 社会适应能力 | ||
发育商(DQ) | 智商(IQ) | 适应行为 | WHO—DASⅡ分值 | |
0~6岁 | 7岁及以上 | (AB) | 18岁及以上 | |
一级 | ≤25 | <20 | 极重度 | ≥116分 |
二级 | 26~39 | 20~34 | 重度 | 106~115分 |
三级 | 40~54 | 35~49 | 中度 | 96~105分 |
四级 | 55~75 | 50~69 | 轻度 | 52~95分 |
表2 智力残疾分级(续)
适应行为表现: 极重度——不能与人交流,不能自理,不能参与任何活动,身体移动能力很差;需要环境提供全面的支持,全部生活需他人照料。 重度——与人交往能力差,生活方面很难达到自理,运动能力发展较差;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需他人照料。 中度——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流,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能参与一些简单的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有限的支持,部分生活需他人照料。 轻度——能生活自理,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与人交流和交往,能比较正常地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间歇的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他人照料。 |
以上内容从《智力残疾评定手册》摘录,如果与《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26341-2010)不相符合,则以《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26341-2010)为准。
诊断工具、评定环境、评定人员、评定方法、致残原因、康复建议等详细内容请查阅《智力残疾评定手册》(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年1月北京第1版,2014年2月北京第2次印刷。
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定义
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分级原则
18岁及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WHO-DASⅡ分值和适应行为表现分级,18岁以下精神障碍患者依据适应行为的表现分级。
三、精神残疾分级
1.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大于或等于116分,适应行为极重度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2.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分~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需他人照料。
3.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分~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4.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分~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以上内容从《精神残疾评定手册》摘录,如果与《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26341-2010)不相符合,则以《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26341-2010)为准。
诊断工具、评定环境、评定人员、评定方法、致残原因、康复建议等详细内容请查阅《精神残疾评定手册》(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年1月北京第1版,2014年2月北京第2次印刷。
多重残疾标准
一、多重残疾定义
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的人为多重残疾。
二、多重残疾分级
多重残疾分级是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
以上内容从《多重残疾评定手册》摘录,如果与《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26341-2010)不相符合,则以《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26341-2010)为准。
诊断工具、评定环境、评定人员、评定方法、致残原因、康复建议等详细内容请查阅《多重残疾评定手册》(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年1月北京第1版,2014年2月北京第2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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