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六部门推出《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校企合作将成职业学校考核指标

发布时间:2018-02-22 12:21 | 来源:中青在线 2018-02-22 10:54 | 查看:532次

中青在线北京2月22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见习记者 孙庆玲)近日,教育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职业学校进行校企合作的合作形式、促进措施及监督办法做出了规定,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包括总则、合作形式、促进措施、监督检查和附则等5章,共34条,提出要建立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其中,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整体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推动本行业的校企合作。

  《办法》要求,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并明确了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7种形式的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提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校企合作作为衡量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基本指标,在院校设置、专业审批、招生计划、教学评价、教师配备、项目支持、学校评价、人员考核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

  对此,《办法》中列出了三种对于职业学校与企业兼职教师的激励方式,包括职业学校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开展校企合作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具备职业学校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经过职业学校认定和聘任,可担任专兼职教师,并享受相关待遇;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

  此外,《办法》提出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落实财税用地、职业教育集团以及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促进教师和企业人员双向流动、保护学生权益、建设服务体系等具体措施。规定了教育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违法行为的惩处机制等内容,规定了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各层面的校企合作管理运行机制和职权分工。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内在要求,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办法》对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奋力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孙庆玲

用户名: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如果看不清验证码,请点击验证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