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徐玉玉案”终审,就该严惩电信诈骗

发布时间:2018-02-13 13:02 | 来源: 新京报 2018年02月13日 第A02 | 查看:671次

■ 观察家  

  对于潜在的犯罪群体,像徐玉玉案和蔡某某案这样的重刑判决,俨然就是警示灯。

  据报道,2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揭阳女学生蔡某某遭电信诈骗案,做出二审判决:驳回陈明慧、范治杰、高学忠、叶奇锋、熊运江等5名诈骗主犯的上诉,维持原判。之前,5名被告中首犯陈明慧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无论从实施诈骗犯罪的手段、金额,还是后果看,这起电信诈骗案都堪称“山东徐玉玉案”的“姊妹篇”:2016年8月28日,刚刚考上大学的广东女生蔡某某离家出走,后被发现跳海自尽,原因是被短信骗走了学费1万多元,无颜面对家人,选择自杀。

  单从诈骗金额来看,只因骗了对方1万元就被判无期徒刑,如此量刑不可谓不重。通常情况下,普通的诈骗罪,处于这个数额区间,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一般都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就此案而言,之所以处以无期徒刑的重刑,当然是因为造成被害人蔡某某跳海自尽。根据两高2016年12月出台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且具有“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等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这一司法解释比起1996年、2011年有关解释的突破之处,在于明确重罚严惩“情节”,而且降低了定罪量刑的“门槛”。符合“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等10种情形,只要是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一般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也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就意味着,诈骗案的量刑在“升格”,打击力度也在“骤增”。

  从司法实践看,自从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定罪量刑也确实是在不断趋严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主犯陈文辉一审因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再翻看过往的报道,近年来,各地查办的电信诈骗案,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更是屡见不鲜。

  法律趋严,是因为电信诈骗犯罪在现实中愈演愈烈。犯罪嫌疑人借助网络、电信等平台,“投入低”却“收益高”,过去还存在“处罚轻”的情况。过去,一些不法分子花两三万块钱买个短信群发器,很快就能“回本”“翻番”,为祸不少地方。过低的违法成本,无法阻止此类犯罪的滋生蔓延。

  司法是守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底线,承担着打击犯罪、维护秩序的重要职责。从司法解释的“量刑升格”,再到司法审判的“严惩不贷”,都体现了司法审判机关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决心和意图。对于潜在的犯罪群体,像徐玉玉案和蔡某某案这样的重刑判决,俨然就是警示灯。

  当然,重判并非一剂万灵丹药。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既需立法、司法“遏增量”,也需电信、公安、银行等部门联手“净源头”,一记记组合拳都打好了,方能斩断犯罪黑手,有力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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