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院裁决释放黄之锋等3名“占中”分子 学者:纵容违法乱港!(图)

发布时间:2018-02-09 19:56 | 来源:海外网 2018-02-06 18:23:00 | 查看:1188次

摘要:香港终审法院今日对黄之锋、周永康及罗冠聪等的冲击特区政府总部案上诉作出维持原审判刑,黄之锋等三人三人毋须入狱。学者接受海外网采访时分析,此份判决对违法行为造成纵容,或助长其他有此类激进想法的不轨之徒的违法行为,香港恢复法治传统、社会秩序或将行走于艰难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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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周永康及罗冠聪抵达特区终审法院。(图源:港媒)

海外网2月6日电 香港终审法院今日对黄之锋、周永康及罗冠聪等“占中”分子冲击特区政府总部案上诉作出维持原审判刑,黄之锋及罗冠聪分别被判80及120小时社会服务令,周永康判缓刑1年,即三人毋须入狱。学者接受海外网采访时分析,此份判决对违法行为造成纵容,或助长其他有此类激进想法的不轨之徒的违法行为,香港恢复法治传统、社会秩序或将行走于艰难之路。

法官:上诉庭理念正确 判决不当

据港媒消息,黄之锋、周永康及罗冠聪下午约3时10分抵达终院。罗冠聪称已有准备为所谓的“公民抗命”承担法律后果,对终院的裁决“感乐观”,此次判刑会成为日后集会示威的指引。黄之锋和周永康提到“香港众志”周庭,及多名参选立法会补选的人士被取消立法会补选资格,指三人的案件不论判决如何,他们均对香港的法治“感忧虑”。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表示,认同上诉庭指面对有暴力成分或非法集结案件,法庭有需要以更严峻方式处理,即使有较低暴力成分;以“公民抗命”等作为动机,都不应在判刑上起着太大作用。但马道立说,今次案件在上诉庭覆核刑期时,明显不恰当引用判刑指引,以大幅度及更严峻方式判刑,因此裁定3人上诉成功,维持原审判决。

据了解,曾组织和参与非法“占中”的黄之锋、罗冠聪和周永康2014年闯入特区政府总部广场,于2016年7月21日被香港东区裁判法院裁定犯有“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和“参与非法集会罪”。特区律政司认为刑罚过轻,后提出刑期覆核,要求改判三人监禁,香港高等法院去年8月17日对此作出判决,改判黄之锋监禁6个月、周永康被判监禁7个月、罗冠聪被判监禁8个月。而后,3人获批终审上诉许可,3人向终审法院就刑期提上诉。

学者:判决走回头路 其他人士难警醒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在接受人民日报海外网采访时表达了对此判决的失望。他表示,香港终院这份判决显然失于过轻;让黄之锋等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止是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同时对香港法治传统、社会秩序恢复都有积极意义。而法院作出的这份判决无法达到这样的社会效果。

李晓兵分析,冲击政总、发起违法“占中”以及违反法庭清场禁制令都属于黄之锋等人激进行为的一环,是相互联系的,属于同种性质,应承担较为一致的法律责任。在一月中旬时,高院对黄之锋等人抵制清场行为的判决,展示出香港法院对其过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恰当认定。而黄之锋等人冲击特区政府总部广场之行为,本应如前述他行为一样得到严惩。如果罪责刑不相适应,则会对违法行为造成纵容,并助长其他有此类想法的不轨之徒的违法行为。

李晓兵进一步表示,长期以来,香港一些法官以香港激进社运人士行为具有“公义性”、“担当性”为由对其行为从轻处罚,从而纵容了类似行为;而在香港这样一个具有法治传统的社会,大众诉求应该通过正常合理渠道进行表达以谋求相应的回应,共同促进社会问题的妥善解决。冲击特区政府总部广场的行为是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本应及时得到制止和纠正,并通过使其承担法律责任警示其他一些具有类似想法的个体。显然,香港终院的这份判决是走了“回头路”,在恢复香港法治传统和社会秩序方面未能充分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李晓兵希望,香港法院应该承担起法治社会秩序的裁判者、引导者和守护者的角色。在过去的一年,香港社会秩序逐渐得到恢复,通过合理的判决,可以让香港社会恢复正常的法律秩序和珍视法治传统,使市民对于社会发展恢复合理的预期。而对那些社会成员为达到超越预期之目的煽动混乱、挑战法律秩序的违法行为,香港法院应通过公正的司法审判过程,特别是理性的司法判决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去年,就黄之锋等3名违法“占中”分子由于冲击特区政府总部广场被上诉庭改判入狱一事,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回应称,香港市民的言论、集会等权利受《基本法》保障,政府会竭力去维护。但上诉庭的判决指出,这些权利并不是没有限制,当市民在表达意见和游行示威时有违法行为,便要受到法律制裁。有关反东北发展冲击立法会及黄之锋等人冲击政总两案,有关人士均涉及违法行为,部分反对派人士指他们属政治犯,事件属政治迫害,是完全不正确,必须澄清。(海外网 侯兴川)

(编者注:原标题为:《香港终院放过黄之锋等人 学者:纵容违法乱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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