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23 15:21 |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8年01月23日 02 版 | 查看:568次
只有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实现无缝接轨,才能更好地体现司法救济的人本色彩。
一起恶性的刑事案件,让年少的姐妹惨遭不测,也让一个无辜家庭陷入无尽的悲伤与困顿。
2016年1月的一个深夜,陕西应急救援总队特勤支队队长聂李强手持铁锤行凶,造成回家路上的两姐妹死伤。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聂李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此前,聂李强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从案情来看,聂李强的所作所为,的确称得上罪大恶极。之所以法庭判决“死缓”,首先是因为他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报道情况看,聂李强在深夜用钝器击伤两姐妹5天后,到西安市高新分局高新路派出所投案,其自首情节得到认定,判决就可以“从宽”。
当然,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即便被告人自首,也不必然“从轻或减轻处罚”,毕竟法条的措辞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具体分析此案,之所以二审作出了较大的“改变”,恐怕还与聂某一家的尽力赔偿不无关系。之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进行了“背对背”调解,最终聂李强家属答应,赔偿受害者家属90万元,赔偿款已交到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一定比例的基准刑。虽然故意杀人罪并不在指导意见所列常见罪名之列,但从司法实践看,如果能积极进行赔偿,属于酌定的情节,客观上会对刑事案件的判决产生一定影响。
从刑罚的基本功能看,除了惩罚、教育、警示,还有弥合社会关系的作用。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往往是犯罪分子被处以极刑,而受害人却难以获得民事赔偿。然而,赔偿既能体现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也能对受害人及其亲属在经济上予以补偿,让撕裂的社会关系有所恢复。
如今,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已经作出,但对于“姐妹花”的家庭,生活还将继续。他们面对的人生辛酸,必将是外人难以想象的。从报道情况看,为了救治“姐妹花”,这家人欠下了大笔费用,甚至医院为索要欠费而选择起诉被害人父母。如果没有赔偿,夫妻俩只能靠举债、打工来偿还债务,“也是迫于生活的需要,接受了最后90万元的赔偿”。尤其是幸存的妹妹,经法医鉴定,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八级,落下的残疾,必然给今后的谋生带来巨大的困难。
司法的本质功能之一是救济。司法救济是国际公认的最权威的救济,也是最后的救济手段。早在1964年1月,新西兰便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损害救助法》,英国、美国、瑞典、荷兰、法国、日本等国紧接其后,先后作出了由国家对被害人进行救助的规定,目前已有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类似制度。借鉴国外经验,我国也出台了司法救助制度。
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中,列举了8种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形,“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等位列其中。
当然,除了司法救助,受害人还有获得社会救助的希望。根据最高法上述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只有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实现无缝接轨,才能更好地体现司法救济的人本色彩。
从长远看,刑事司法救助不应长期停留在最高法制度层面,而应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尽快进入国家立法层面,从而给予受害人更体贴的国家救济关怀。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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