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10 09:04 | 来源:人民日报 2017年05月18日 10版 | 查看:789次
本报记者 倪 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在多名法律界人士看来,作为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生动彰显着中国特色,充分体现了时代精神。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总则第一条明确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崔建远认为,民法总则开宗明义地直接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昭示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地位及功能,更是开创了民事制定法模式的先河,独具中国特色。
“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使大众易于了解甚至把握民法的精神和追求的目标,同时也为解释民法规定划定了思维范围,并确立了裁判追求的目标。”在崔建远看来,平等、敬业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在民法总则的良性规定和实施过程中得以体现。
“例如,‘敬业’就在民法总则中表现得丰富多彩,过失制度、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尽职调查都属‘敬业’的题中应有之义;对于‘平等’,民法总则第四条不但指明为‘法律地位’,而且以‘在民事活动中’作限定,这就解决了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主体只需遵循‘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对其他身份、属性等暂时忽略不计。”崔建远说。
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
“民法总则立足于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是对我国民事立法、司法经验总结、提炼的结果,其中的许多制度和规则都是为解决我国的具体问题而设计,使其具有大量中国元素。”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认为,例如,在“自然人”一章,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降到8周岁;总结我国既有立法经验,采用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法人”分类方法,并专设“特别法人”一节,对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等作出规定。
随着近年来加强未成年人民事权利保护的呼声日渐高涨,民法总则对此也有所回应。如明确提出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规定,完善了监护资格撤销及恢复等制度。“值得一提的是,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首创了在特定情况下民政部门被首选为监护人的规则,切合中国现实,要求国家机关积极担当,彰显了人文关怀。”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张鸿巍说。
此外,加强对英烈名誉、荣誉等权利的法律保护,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者不承担民事责任等制度的确立,无不体现着民法总则“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的立法精神。
体现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社会经济发展至今,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和解决日益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对此,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不仅同时兼顾了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的改善,符合中华文明‘天人合一’的传统理念,也在方针政策的角度与‘绿色’发展理念相一致,同时还将环境权纳入人权保护的范畴。”崔建远如此评价。
针对大数据时代日渐增多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个人信息”不仅作为重点民事利益被予以保护,民法总则更是让保护贯穿收集、利用、加工等各环节,这有助于刑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织密个人信息保护“法网”。
专家认为,民法总则中提出的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保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新规,既契合着时代进程中不断涌现的新事物、新理念,也诠释着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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