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旬保姆8旬老翁 4天闪婚8月闪离

发布时间:2017-11-18 12:44 | 来源:广州日报 2017-11-16 A9版 | 查看:747次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卜瑜 通讯员黄健婷、周江婷

  韶关一位年过八旬的残疾老人,在子女为其聘请了一名年仅四旬的保姆前来照顾他后,相识仅4天便“闪婚”。婚后,丈夫的26万余元积蓄被妻子转走,双方一度“炽热”的感情迅速降温。老人最终被妻子送到疗养院且妻子对其不闻不问。老人一怒之下,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对方归还自己的毕生积蓄。记者昨天从韶关中院获悉,该起财产纠纷案已依法审结,韶关中院判处被告廖某返还原告李某17万余元。

  相识仅4天便登记结婚

  八旬老人李某曾是某矿务局工人。1960年8月,工作中的意外导致他头部重度创伤和右下肢残疾,脑智力严重损伤,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鉴定为一级伤残。由于李某没有自理能力,2015年12月17日,2个女儿聘请了40多岁的女子廖某为保姆照顾老人。

  廖某到李某家中第二天得知李某丧偶且三个子女又不在身边,又询问了他的个人经济情况。由于李某有一只眼睛已完全失明,他便将存折拿给保姆看。这时,廖某主动提出要与李某结婚。

  廖某和李某是湖南老乡,言语相通,于是李某在没有告知子女的情况下与廖某相识仅4天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当晚,廖某对李某说,你的眼睛看不清,思维也有障碍,万一子女把你存款取走怎么办?她动员李某将存款转到自己名下,由自己掌管家里的经济。

  李某没有过多考虑,就把存款过户给了廖某。李某的两个女儿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认为李某与廖某是合法夫妻,属于民事范畴,不予受理。之后,银行工作人员按照李某的要求,除支取部分现金给廖某外,将其他存款全部转到廖某账户。

  获得老人的全部积蓄后,廖某未经丈夫的同意为自己购买了养老保险合计约16万元,并从李某处拿走现金3万余元。老人向子女反映后,两个女儿愤怒地向继母追问父亲的财产去向。

  于是,廖某在2015年12月30日写下两份承诺,内容分别是:“我本人与李某结婚,婚后李某自愿拿了15万给我买了养老保险,还剩6万元,我保证以后照看李某的生活起居,不把家里的经济给外家,不再提离婚,假如不遵守,将李某的钱转回他本人。”“本人廖某,跟李某结婚以后,财产都在我名下,以后李某生老病死都是本人负责到底。”

  结婚仅3月便分居

  廖某控制了李某的财产后渐渐变得十分冷漠,并经常借故刁难李某。双方于2016年3月8日开始分居。2016年3月25日,廖某将丈夫送到韶关市武江区某疗养院后,就对他不理不管。老人的女儿要求廖某履行做妻子的责任,但她毫不理睬。

  老人认为,廖某的行为给自己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同时也违背了她的承诺,遂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老人同时认为,廖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在自己的银行账户上转存的款项、提取的现金、购买个人保险的资金均属自己个人的婚前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予以返还。2016年7月,两人离婚。

  被告廖某在法庭上称,是李某自愿将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原告为被告投保是丈夫对妻子应有的关心和责任。她还说,自己婚姻关系的解除,是由老人的女儿造成的。她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同意离婚。故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廖某应返还174000元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某将婚前存款交给被告系其对个人所有财产的自愿处分。二人系夫妻关系,李某可以预见到廖某可能对上述存款进行处分却仍交予廖某,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会产生财物消耗,则李某的行为应视为其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更符合常理。

  本案中,李某将财物交与廖某应是以维持双方的夫妻关系为前提,结合被告书写的两份《承诺》及李某在庭审过程中提交的录音资料,在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的情况下,被告应将原告婚前的个人财产,扣除婚后共同生活中的合理开支后,予以返还给原告。

  由于双方从2016年3月8日就开始分居,其间仅有两个多月在一起生活,双方在此期间没有共同购置大宗的物品,且被告廖某购买的保险并没有证据证实经过了原告的同意,故该保险费用不应在共同开支中扣除,法院只扣减了李某认可的在此期间的家庭正常开支1万元。另外,因李某已在2016年3月8日后拿回了定期存折,且也自认该存折中还有8万元,故法院认定该8万元也应在本案中予以扣减。综上所述,被告廖某应向原告李某返还174000元。

  一审判决后,廖某不服,上诉至韶关中院,韶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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