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下月11日在日本开庭 国际刑法专家关注这几个法律问题|政解

发布时间:2017-11-14 21:53 | 来源:新京报网 2017-11-14 15:26:31 | 查看:1434次

  中国留日学生江歌遇害案引发舆论关注。12月11日至15日,该案将在东京地方裁判所公开审判。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中国留日学生江歌遇害案引发舆论关注。12月11日至15日,该案将在东京地方裁判所公开审判。

  据此前媒体公开报道,2016年11月3日凌晨,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中野家中遇害,事发后日本警方对案件进行调查,24日晚间,日本警方对外通报称,以杀人罪对中国籍男性留学生陈世峰发布逮捕令,指控其杀害了中国女留学生江歌。

  犯罪嫌疑人陈世峰将于下月受审,关于该案的一些法律问题也值得关注。诸如:该案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人,为何案件要在日本审理?一旦陈世峰被法院判定为杀人凶手,他是否有可能回国执行刑罚?中国司法机关能否对凶手追责?几名国际刑法专家分析这些受人关注的法律问题。

  1,为何案件要在日本审理?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教授、国际刑法专家黄风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犯罪嫌疑人陈世峰已经在日本受到刑事追诉,“如果要让他回来,需要依靠中日之间的司法合作,将其引渡或者遣返回国。但这个程序目前没有提起,而且一般来讲,日本方面可以以案件正在审理为由,拒绝中国的引渡请求。因为要在日本受审,中国司法机关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实际控制,目前无法行使管辖权。”

  至于为何该案要在日本审理,记者了解到,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规定,一国公民在他国发生刑事犯罪,应按照犯罪发生地国法律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具体到本案,犯罪嫌疑人陈世峰与被害人江歌同为中国人,但根据属地原则,要依据日本刑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目前中日之间没有缔结引渡条约,这是否意味着嫌犯被引渡无望?黄风说,日本引渡法和中国类似,并不要求引渡一定要依据引渡条约,也可以依据互惠原则,因此在这方面并不构成法律障碍,此前两国已有依据互惠原则成功引渡的案例。

  2,江歌母亲与刘鑫见面是否影响作证?

  在此案中,江歌母亲与江歌闺蜜刘鑫的见面引发了热烈讨论。有评论称,两人会面可能会对刘鑫出庭作证产生影响。对此,黄风表示,目前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双方接触应以不损害司法程序为前提,不应影响相关当事人、证人真实作证,而如果庭审中,犯罪嫌疑人方面的辩护律师以两人私下沟通为由对刘鑫证言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需有证据证明两人的接触产生了对案件审理不利的行为。”

  3,陈世峰在日本是否会被判死刑?

  下月11日,犯罪嫌疑人陈世峰将走上日本法庭的被告席,他将面临怎样的刑事诉讼流程?从程序上来讲,该案在日本审理和在中国审理有何区别?

  从事日本刑法研究的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泽善告诉记者,日本的刑事诉讼流程跟中国几乎没有区别,但“一般情况下,在日本杀害3个人才可能被判处死刑,按照惯例,凶手杀害1人一般获刑13年。”不过,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是日本国籍的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为非日本国籍,法院判决可能有区别。

  郑泽善说,从目前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是否会被判死刑仍不好判断,“即便被判死刑,中间可能也需要很长时间,日本对待死刑非常慎重,需要证据完全确凿、没有任何疑点,这要靠充分的调查。”

  在目前江歌案的讨论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即江歌闺蜜、陈世峰前女友刘鑫的做法除了受到舆论争议外,是否会在法律上承担责任?

  在郑泽善看来,这要依据更多的事实和证据,判断在当时的情况下刘鑫是否应该出来营救江歌,“这涉及‘作为义务’的问题,也是在认定中比较困难的问题。”

  江歌案庭审临近,江歌母亲前往日本举行请愿署名活动,请求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死刑。

  对于江母的这一举动,黄风的看法是,这属于案件当事人亲属个人的意思表达,江母有权利表达意愿,但法院的司法审判要保持独立性,特别是刑事审判要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认定,“一般不太会受舆论影响。”

  与黄风观点不同,郑泽善说,日本法院很重视民意,请求民众支持、署名可能会在未来法院判决中起到很大的作用,“在一些案件中,如果杀人情节恶劣,老百姓请求严惩凶手,法院判决时会不得不考虑进去。”

  4,陈世锋若遣返,是否可能重新追责?

  一旦法庭经审理认定犯罪嫌疑人陈世峰为凶手,中国司法机关能否对凶手继续追责?黄风称,如果凶手在日本执行刑罚完毕并被遣返回国,按照中国刑法规定,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有可能在国内面临重新审判。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在刑罚执行方面还有另一种可能,“比如陈世峰在日本被判监禁刑,有无可能回国服刑?这也是有可能的,在国际合作中有一种合作为‘被判刑人移管’,比如嫌犯在日本犯罪、在日本获刑,服刑期间可以将被判刑人送回他的所属国执行刑罚。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司法机关相当于承认和执行日本的判决,但这种合作有一个前提,即被判刑人自己愿意回国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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