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蹭网,想说爱你不容易 建议对浙大新规作合法性审查

发布时间:2017-09-26 12:34 | 来源:法制日报 2017-09-21 07报 | 查看:929次

  核心提示:浙江大学近日发布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成为舆论关注焦点,主要是该办法将一些主流媒体和中央级媒体刊载的优秀网络传播成果视为学术期刊发文。在互联网时代,学术评价自然离不开网络的元素。但是如何科学划定媒体范围?如何确保文章质量?如何使得政策出台过程更规范?这都是问题的关键。

  建议对浙大新规作合法性审查

  陈东升

  《浙江大学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是浙大党委宣传部制定、以浙大党委、学校名义联合印发的党政联合文件。我认为,在讨论可不可以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作为评奖评优评职称依据之前,首先需考察浙大这一新规是否合法合规。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职称晋升评聘、评奖评优工作归口政府人力和社保部门负责。《浙江大学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组织,负责对学校学术领域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评价和监督。负责评议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第四十一条规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是,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这就是说,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浙大自身的《浙江大学章程》都明文规定,负责科研成果统计、职称评定及改革的是学校科研人事部门,负责学术事项评议的是学校学术委员会,有权讨论通过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的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这些事项都不属于浙大党委宣传部职责,与浙大党委也无直接关联。

  浙大党委宣传部不具备主体资格、没有法定职责,却将“优秀网络传播作品”纳入科研成果统计、晋升评聘和评奖评优范围;浙大党委不具备主体资格、没有法定职责,却党政联合发文印发这一办法,均属越俎代庖,在我看来,是越权行为。

  浙大新规广受质疑,另一大原因是将“优秀网络传播作品”认定为等同于在国内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学术研究以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学术训练和深厚的学问积累为前提,学术论文需遵循命题、破题、论证等科学步骤,具有系统性、逻辑性、科学性,有自身的生产、认可、论证、评价体系。

  在互联网无处不在的当代,把学术研究与网络传播截然对立起来,没必要也不现实。我们同意,把在重要网络媒体上刊发的、有学术价值的、产生一定影响力的理论文章视为学术成果,在评优评先时作为增量依据。但在普遍意义上,如机械工程、电力电子工程、纳米科技等学科,学者们即便每天在网络上发论文,绝大多数人也是看不懂的,阅读量根本无法达到10万+。因为学术研究是小众事业,学术论文一般只在同行间交流,尤其是理工科学者,无需,也无法通过网络向大众广泛传播其学术成果。

  浙大新规中“优秀网络传播作品”的基本条件是在中央媒体上刊发、千字以上、10万+。纵观近年来阅读量能达到10万+的网络作品,基本上有这么几种状况:或报道明星轶闻,粉丝追捧,瞬间刷屏;或关注热点新闻,率先披露,首报首播;或批评社会弊病,独立思考,敢说真话……除非造假,网络作品要真正达到10万+也非易事。

  因此,我举双手赞成奖励那些产生重大影响、推动社会进步的“优秀网络传播作品”,党委宣传部可专门制订考核奖励办法,以发放奖金、记功表彰、提拔重用等方式予以重奖,但大可不必把它与学术成果认定、职称评定扯在一起。

  一言以蔽之,大学是教学、科研机构,不是宣传机构。学术研究与网络文化传播,生产、评判逻辑不同,应把学术的归学术,网络的归网络。如果动用权力,硬把这两件本没多少关联的事情扯在一起评判,在我看来,这就是滥用权力。

  众所周知,中宣部规定的中央媒体为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16家。而浙大新规却自说自话,对中央媒体自定标准,该列入的中央主要媒体如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没有列入,不该列入的中央媒体的子报子刊却塞进去了一大把,明显违背中宣部规定,也是滥用权力。一些媒体以此作标题:《浙江大学:在环球时报发文微信阅读10万+被认定为在一级学术期刊刊发》,跟帖的批评声一片,就反映了人们对此的惊讶、不屑和愤慨。

  正如浙大一位教授所言,真正做学问的人是不会去追求网文阅读量,也不会拿这些去申报成果、评职称的;但不排除个别不学无术之徒,会依浙大新规去沽名钓誉。更何况,在水军遍地、炒信成风的当今,真要造假,别说10万+,就是40万+也是不难办到的。

  如果真有人拿着几篇网络文章去评教授、评科技进步奖,那让那些真正做学问的教授们情何以堪啊!一纸新规,如打开了造假之门,让南郭先生大行其道,那它的正当性、公正性也就值得质疑了。

  法律规定,类似浙大新规这样党政决定的合法要件由主体要件、事实要件、依据要件、程序要件构成。中央前不久出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指出,党内文件如不合法、合规、合理,可纠正,可撤销。对照之下不难发现,浙大新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同党内法规和学校自身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不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规定内容又明显不当,涉嫌越权、滥用职权。如付诸实施,将导致不公平、不公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因此,建议浙大党委的上级党委按照法律、党内法规规定,对浙大这一新规作合法性审查,责令其自行纠正、停止施行,或者,直接予以纠正或撤销。

  新媒体应有传统媒体的待遇

  郝铁川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法学学术微信公众号(本人称其为法学新媒体)欢蹦乱跳地进入了我们法律职业人的圈子。无数法律人在早上打开手机后,就是到这些公众号了解法学界的动态信息。说法学新媒体的实际作用已经超过纸质的法学传统媒体,并无不当。但目前,官方还没有把法学新媒体列入可以评职称、评奖的范围。因此,我这两年萌生了要为法学新媒体获得法学传统媒体同样待遇去鼓与呼的强烈愿望。

  2017年9月8日,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编辑部举办了“新媒体背景下法学期刊的创新与发展”研讨会。与会者几乎包括了全国所有有影响的法学期刊。我在会上讲了如下两点看法:

  一是法学新媒体的特点。其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法学新媒体把新闻和学术相结合,受众既有专业人士,也有社会大众,比法学传统媒体(尤其是纸质期刊)更加重视吸引社会眼球,传播力、影响力更大。二是法学新媒体比法学传统媒体具有短、平、快的优势。法学传统媒体有季利、双月利和月刊,而法学新媒体则是日刊,一日一推送。三是法学新媒体比法学传统媒体具有多次传播(陀螺效应)的优势。法学传统媒体对同一篇文章只会刊登一次,法学新媒体则可以根据形势需要多次刊载。

  二是支持法学新媒体发展的三条建议:第一,法学传统媒体人要努力同时成为法学新媒体人,做到一人能办两刊、一岗多能。传统媒体求“深”与新媒体求“快”要相得益彰。第二,要探索怎样建立法学新媒体的权威、核心等分类制度。南京大学等期刊评价中心应该考虑这个问题。第三,政府要建立对法学新媒体的管理和服务机制。多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权威、核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法学新媒体的点击量大都超过了法学传统媒体阅读量,我们对此不能视而不见。“野生”和“家养”的都不可缺少,野生的生存力有时更强。“百花齐放”肯定既要有家养的,也要有野生的,两者应融洽相处。

  “心有灵犀一点通”。就在我发表上述意见的同一天,浙江大学党委、浙江大学印发了《浙江大学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包括在报刊、电视、互联网上刊发或播报的,具有广泛网络传播的优秀原创文章、影音、动漫等作品。原创文章字数应不少于1000字。”这就把法学新媒体上的论文包括在内了。

  《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和《求是》杂志刊发,并形成中大网络传播的作品,可申报认定为等同于国内权威学术期刊刊发。”第二款规定:“在中央级报刊、电视新闻媒体刊发或播报,并形成较大网络传播的作品;在中央级媒体的网站及其‘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移动客户端’(以下简称‘两微一端’),其他主流媒体及其网站、‘两微一端’和重要商业门户网站及其‘两微一端’上刊发、转载,并产生重大影响、形成重大网络传播的作品;获省部级网络文化评选奖励的作品,可申报认定为等同于国内一级学术期刊刊发。”第三款规定:“在中央级报刊、电视新闻媒体刊发或播报,并形成网络传播的作品;在中央级媒体的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其他主流媒体及其网站、‘两微一端’和重要商业门户网站及其‘两微一端’上刊发、转载并产生较大影响、形成较大网络传播的作品;获教育部相关司局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等厅局级网络文化评选奖励的作品,可申报认定为等同于国内核心期刊刊发。”这就突破了原来权威、核心期刊的划分范围。

  《办法》第七条规定:“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由党委宣传部每年6月牵头组织专家委进行认定。本办法第六条中提及媒体以外的其他报刊、电视、网站、‘两微一端’及海外重要媒体由专家委员会认定。”这就跳出了原来核心期刊局限于纸质期刊的圈子。

  《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重大网络传播是指作品不少于20家主流媒体及其网站、‘两微一端’以及重要商业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刊发、转载。”第二款规定:“较大网络传播是指作品被不少于10家主流媒体及其网站、‘两微一端’和重要商业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刊发、转载;微信公众号刊发的作品,阅读量不少于10万;头条号刊发的作品,阅读量不少于40万。”这就初步确立了以点击量多少为原则的影响力判断原则。

  学术界可能会有人对浙江大学的《办法》提出这样或那样的改进意见,但都不能否认浙大在适应信息化新时代方面像马云一样敢为天下先。法学界不少学者就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对司法机关可能带来的影响作出很多研究,但“管天下”还要“管脚下”,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对法学研究、传播带来的影响,也是一个不能忽视的课题。

  (编者注:原文标题为《学术蹭网,想说爱你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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