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山保护区立法错误,四届甘肃人大为何没发现?(2图)

发布时间:2017-08-12 11:22 | 来源:北京时间 2017-07-21 17:54:03 | 查看:932次

——本文约1400字,阅读需4分钟

  据新华社报道,因祁连山生态问题突出,甘肃省3名现任及前任副省长被问责,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祁连山保护区管理局局长等4人被撤职。昨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发出通报。

  然而这次问责提及的一系列问题中,祁连山保护区立法的问题尤为让北京时间“锐评”(微信ID:Btimelun)感到震惊。

  报道称,《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历经三次修正,部分规定始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将国家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10类活动,缩减为“禁止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3类活动,而这3类都是近年来发生频次少、基本已得到控制的事项,其他7类恰恰是近年来频繁发生且对生态环境破坏明显的事项。

  这个问题说起来或许有些晦涩,又不像某些腐败问题看上去那么有看点,但之所以让人震惊,在于如果从法治制度层面考量,这根本就是“不可能出现的错误”。

  首先,法规起草过程中就不应该出现这样的情况。全国各个地方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起草地方法规,这本来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起草时依据上位阶法律法规是起码常识,否则制定法规的法律渊源和法理依据就不存在了。很难理解当初起草甘肃地方法规的工作人员是怎么形成现在这样一个文本的。

  其次,行政法规递交人大审议前,也应该经过负责的同志审核。理论上说即便起草法规文本存在问题,也应该在这个阶段被发现。但正如这次中办、国办的通报所说,甘肃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杨子兴分管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修正《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过程中把关不严,致使该条例部分内容严重违反上位法规定。

  然而最重要的第三关,则是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甘肃日报》的报道,该法规自1997年9月29日由甘肃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到2002年3月30日由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再到2010年9月29日由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最近一次则是2016年9月29日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也就是说,这部法规经过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跨度长达20年,涉及上百位人大常委会委员,竟然没有修改与上位阶不符合的内容,至于说是因为发现了没有提出,还是压根儿就没有发现,这就不得而知了。

  但是可以确定的是,从具体部门起草法规,到行政长官审查草案,再到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通过,没有一道关卡解决了该法规与上位阶法律不同的问题,也就是说所有这三道关全部失守。

  具体的行政部门和主管官员责任在中办、国办的通告中已经说的很清楚了,这里不再赘述。然而这三届人大常委会的问题似乎更值得深究,因为作为人大对地方行政法规的审议,本来就有对其内容合法性的审核。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可以说,人大是地方性行政法规审核的最后一道关口,然而竟然常年失守,这按说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值得甘肃省人大反思,同时也值得所有正在履职的人大代表们警醒:你投票通过的法规必须保障起码的合法性!

  如今,政府机构的相关人员已经被问责,新一次的法规修订也将提上日程,希望甘肃省的人大代表们能够切实负起责任来,将人民赋予的立法、监督权利行使好,避免在出现这种“不可能出现的错误”。

  文/北京时间评论员 梁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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