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的罪与罚(图)

发布时间:2017-04-14 10:55 | 来源:华商报 2017-04-10 A6版 | 查看:713次

  华商报记者 杨德合 摄影 佘樱

  对放贷者而言,与高收益并存的是高风险。而这些民间放贷者把控风险的手段,往往是“非常规”的。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目前规定比较宽泛,允许放贷者采取私力救济催款,导致大量民间信贷与“暴力”、“犯罪”牵连不清。对于其入刑的讨论却一直悬而未决。

  高利贷的罪与罚,究竟该如何权衡?

  连日来,华商报接到多起大学生身陷贷款陷阱的线索,当事人最终都陷入无奈,甚至给家人带来痛苦。而记者了解到,目前高校学生在借款平台申请小微贷款用于个人消费的情况相当普遍。

  还不上贷款 大学生出走失联

  日前,新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心急如焚地在西安待了很多天,却没找到已失联多天的女儿。这位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她的女儿在西安一高校上大三,在网上借款平台借了很多钱,却无力归还。她知道后,曾先后为女儿归还了5万元左右,但仍未还清,“孩子可能觉得没脸见我,就从学校跑了。”她说,老师告诉她,孩子从3月20日就失联了,她多次拨打女儿的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报警后,警方查到她女儿曾购买了去往石家庄的火车票,目前,她的丈夫在石家庄,而她则在女儿学校附近,但至今还是音讯全无。夫妇俩均濒临精神崩溃。

  商洛人谢先生的表弟在西安一学院读大二,通过网上校园贷贷了一笔钱,具体数额不清楚,家里已还了28万元,可能没有及时还上,表弟几天前失踪了,电话没人接,QQ和微信也联系不上,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说是成年人了,没法立案。家人干着急没办法。

  大学生网络借贷普遍化

  华商报记者走访了一些高校在校生了解到,通过网络平台贷款的现象很普遍,其中以女生居多,多用于买化妆品、衣物等,而男生则多用于玩游戏、谈恋爱、购买电子产品等。甚至有大学生认为,这月借下月还,很正常。

  小潘算是比较另类的大学女生,上大三的她在一家公司打工赚钱,但她同样在网络运营商的贷款平台上借钱,“我就在‘今借到’上借钱,每个月最多几百块,花了到时候还呗,反正也不是很多”。小潘表示,同学们贷款的事都很秘密,但她也听说不少人有过网络贷款行为,不过还没听说有哪个同学因还不起钱被追债,“听听就害怕,我不会去乱借钱”。西安城南一所学校的男生小林说,自己不借钱,但班里光他听说的就应该不下三分之一有过贷款行为。

  有人受不了催款手段走极端

  记者在互联网搜索“高利贷”相关新闻发现,除了给家人带来麻烦和痛苦,有不少人也因高利贷的催款手段走上自杀、犯罪等不归路。2010年12月,江苏扬州一对年近六旬的老夫妇因儿子欠120万元高利贷还不上,一家三口开煤气阀门自杀;小依也因无力偿还钱款遭恐吓、威胁、诽谤,一度想要自杀;而前不久被媒体爆出的山东聊城辱母案的案由也是高利贷。

  之所以被称为高利贷,是因为放贷的人或有涉黑背景,他们一般不会通过法律途径要你还款付息,而是通过恐吓、打伤、骚扰或其他威胁手段催款,有的甚至会骚扰借款人的亲人。面对这些手段,大部分人都会害怕,会想方设法偿还,这就极容易导致借款人走极端,铤而走险以犯罪的方式筹钱弥补高利贷的缺口,甚至因无法偿还连累家人而一死了之。

  有借贷机构进校发展业务

  “高利贷确实把相当一部分业务延伸到校园了。”记者采访到西安某银行职员小王,他对信贷市场颇有研究,他表示,目前正规金融机构没有政策满足学生群体的贷款需求,那些违规的放贷公司、民间借贷就逐渐将业务延伸至校园。这些App平台通过网络信息向大学生兜售着自己的优势,诸如“0抵押0担保30分钟放款”等诱惑性的广告语,冲击着大学生们的心理。“不少学生虚荣心强、抵制诱惑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也淡薄,易控制。”小王说,时下多数大学生均是在手机App上“下水”,而有些民间非法借贷机构还会进校发展业务,采取拉人头的方式,通过一些贷款平台的介绍或学生拉学生的模式,导致高利贷在高校蔓延。而大学生没有固定经济收入,还款能力差,最容易陷入贷款漩涡。 

  小王说,2007年以来,尽管网络信用借贷对借款人的征信审查在不断完善,但新兴的校园网络借贷对征信的要求却较低,填补了大学生的需要。一些不良中介乘机寻找“口子”(即中介可通过非正规操作帮助借款人获得贷款的渠道),摸清操作底线,甚至与平台内部人员勾结,在中介内部,甚至有了以专门提供“口子”信息盈利的服务商。同时,这些中介往往以个人操作容易造成借款失败、额度会被压低等理由,怂恿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将个人信息交给他们,由他们“指导”操作借贷。“正是由于存在这些信息不对称,一些大学生被鼓动参与到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活动中。”小王说,一些“校园贷”平台的风控能力不足,中介会帮学生提供虚假信息,蒙蔽平台的信用审查。更有甚者,会利用获知的学生信息在多个平台上借款,远远超出学生的还款能力。

  相关规定

  高利贷高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但有权索要本金

  高利贷在中国古代就存在,提到高利贷,人们往往将它与“负面”联系在一起,认为高利贷就是违法的。

  据了解,判断是否属于高利贷,通常是与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进行比较,认为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按照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当中有两个关键数字:24%、36%,这也就给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三个区域。借钱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24%时,是受法律保护的,这部分利息如果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偿还,法律是支持的。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36%,那么超过部分的利息是无效的,法院不支持债权人的这部分收益。而处在24%~36%之间的情况,若债务人已按30%付了利息,之后想把超过24%的部分要回来,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民间高利贷行为的法律后果仅是超出的利息不予保护,并没有规定对高利贷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36%,就可算高利贷,是不是意味着欠的钱不用还呢。当然不是!高利贷的借条也并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如果借贷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要及时偿还借款的本金。也就是说,本金部分必须是要偿还的。

  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放高利贷的行为,会扰乱金融市场,但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并不包括高利放贷行为。

  那么,行业监管机构有哪些规范呢?华商报记者日前试图采访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未果。但查询有关资料后了解到,2016年5月,教育部和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布置安排制定完善各项应对处置预案,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宣传推广信贷业务的不良网络借贷平台和个人,第一时间报请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公安、网信、工信等部门依法处置。

  校园高利贷常用套路

  一些在校大学生在贷款陷阱里越陷越深,除了个人防范能力差以外,校园贷平台的“套路”也是很大的诱因。

  套路A

  低利息诱惑高手续费下套

  曾在一家借款机构供职的小龚介绍,为了诱惑大学生借款,不少放贷者会选择起初只以几百最多几千元的额度放款,且只做短期的方式。这就造成短期利息金额较低的假象,涉世不深的学生往往会受到迷惑。殊不知,放贷者往往规定了高额的手续费和各类费用,“加上这些变相的利息,实际利息就变得非常高”。

  套路B

  收取砍头息借1万扣2千

  西安市民王女士的女儿在学校向一家贷款平台贷了5000元,结果只拿到了3500元,几个月过去,本息已翻了3倍,现在需要归还1万多元。

  “借据记载的数额大于实际借款数额,这就是所谓的砍头息,是民间放贷者常用的套路。”小龚举例说,借款学生借1万元,贷款平台只付8000元,但还款仍按1万元计算。

  套路C

  介绍借款人另外贷款还账

  贷款后还不起了怎么办?除了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暴力催债外,一些“好心”的平台还会临时客串中介,介绍与之有关的另外一家借贷公司,让大学生拆东墙补西墙。因为利息较高,很多借款者需要贷出更多的款项才能平了以前的账,而这笔款项的利息加手续费等也会越滚越多,“窟窿会越补越大。”小龚说。

  套路D

  规避法律风险 留有一手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工作人员说,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放贷人往往会让借款人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并拿走现金,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贷款时要求借贷人写借条,借条上往往不反映本金和利息。而高利贷有的在借款时已扣除利息,有的在借款时直接反映到借款本金中等,让高利借贷变成合法的借款。

  金融法学博士:

  追债者私力救济本身并不违法

  “高利贷多是指民间借贷,我国法律目前规定得比较宽泛。”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伟安表示,依照现行法律,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只是超出一定的利率,法院不予保护。民间借贷虽然利息较高,但其便捷性对于缓解正规金融机构供给不足带来的社会问题有一定作用。

  “放贷者采取的暴力催贷措施,并不必然由高息借贷行为引起,如果国家用立法的形式控制民间借贷,那么因资金短缺会造成另一方面的违法犯罪发生,比如靠抢劫、盗窃等违法措施筹措急需的资金。”余伟安说。

  “人们俗称的‘高利贷’多是指民间借贷,是由我国当下的金融与法制环境造成的。”西北政法大学金融法学博士、讲师常鑫认为,一方面,我国现阶段金融业发展的重要特征是,整个金融行业对小微企业及个人的金融需求供给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有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及个人不得不借助于民间借贷。这样的金融环境决定了民间金融活动存在的必然性,也为“高利贷”的发生留下了空间。

  另一方面,当资金需求一方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时,资金出借人考虑到诉讼成本高、法院审判周期长等因素,往往会绕开司法途径而选择自行上门讨债。不通过诉讼渠道而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讨债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讨债的过程一定不得越过法律的边界。

  对于在校大学生借贷现象,常鑫认为,大学生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这应当被看作成年人心智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若大学生确实遇到经济困难时,应当通过正当渠道求助于学校、社会。当然,现有正规金融体系也应适当加大向在校大学生提供金融供给,满足其正当合理的消费需求。

  高利贷“入刑”之争

  关于高利贷是否应当入刑,理论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

  赞成入刑者认为,民间高利贷引发了严重社会治安问题,应当予以打击。可适用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对放高利贷的行为定罪。每年两会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议案和提案,认为应当通过修改法律或作出立法解释,将放高利贷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

  反对入刑者则认为,不能将民间高利贷派生的犯罪作为高利贷纳入刑事规范的理由。在市场经济下,高利贷是私有财产的一种交易。利率也是商品,其价格也是由市场需求决定的,因此很难说多高的利率就算高利贷。在银行存款利率低,商机有限、投资风险大的情况下,放高利贷可以让社会闲散资金进入流通领域,满足了市场对资金的需求。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伟安表示,个人和企业急需用钱又无法从银行贷到款时,民间借贷虽利息高却方便快捷,能让个人甚至一个企业暂时摆脱困境。如果借贷者拿钱用于违法行为,或者像大学生一样用于消费又没经济收入来还款,就把责任推到放贷人身上,把他们抓起来判刑,有违民法自愿交易原则。他同时表示,如果放高利贷的行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则要另当别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西南政法大学岳彩申教授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尽管高利贷的存在有其市场,但由于交易双方地位不等、信息不对称,加之普遍存在暴力收债的现象,极易滋生犯罪,因此各国政府对高利贷都不会听之任之。目前我国唯一对高利贷有所规范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部分不受保护的规定已不具有太多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规制高利贷行为,防止个人得益却把风险转嫁给社会,已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岳教授认为,可以考虑先从行政法规的层面对民间借贷进行必要的制约。比如,可以对借贷主体加以限制,规定有犯罪前科或黑社会背景的不适格的主体不得进入民间借贷市场。  

用户名: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如果看不清验证码,请点击验证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