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州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1 21:12 | 来源:鄂州文明网 2016-09-19 | 查看:1052次

  余 婷

各区文明委,各开发区党工委,各街道党工委,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驻鄂州中央、省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鄂州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文明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6年2月15日

  鄂州市道德模范是市文明委在道德领域授予市民的最高荣誉称号。为确保这一荣誉称号的权威性、先进性、纯洁性,使道德模范立得住、叫得响、传得开,始终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标兵,在全市发挥榜样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鄂州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适用于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鄂州日报社、鄂州电视台评选产生的历届鄂州市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

  第二条 鄂州市文明办是鄂州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鄂州市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区文明委、开发区党工委、街道党工委、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市级各部门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经由本地区本系统推荐参加评选产生的鄂州市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 属地管理责任部门与本地区本系统鄂州市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掌握他们的职业变动、居住地变化、存殁等基本情况,做好关爱帮扶、心理疏导、思想政治教育、道德行为引导等工作。

  第五条 鄂州市道德模范获得者以道德模范名义进行形象代言、组织团体、自我宣传等重要活动,应向区级以上文明委报告。其中,重大事项报市文明办审批。

  第六条 鄂州市道德模范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一)榜样意识不强,发表不当言论,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

  (二)放松道德修养,发生有违道德操守和公序良俗行为的;

  (三)缺乏正确义利观,利用道德模范荣誉称号进行不当炒作或进行不当商业牟利的;

  (四)未履行第五条所列报告程序的。

  第七条 鄂州市道德模范获得者产生道德滑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向市文明办提交调查报告,经市文明委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

  (一)发生第六条所列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或经诫勉警示仍不改正的;

  (二)先进事迹造假、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信的;

  (四)违反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民族团结和税务、工商、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

  (五)参加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

  (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发生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行为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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