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学术评价促进创新

发布时间:2017-03-29 08:54 | 来源:人民日报 2016-01-11 07版 | 查看:663次

澄清误区  落实到位

  叶继元

  当今时代是创新的时代。以“原创”“创新质量”“学术创新程度”等作为主要标准或指标对学术研究成果进行评价,成为学界和科研管理界的共识。但就多数研究机构和大学而言,在评价文件中对有关创新、创新质量的理解和阐述并不十分清晰和准确,在评价目的设定、评价主体选择、评价方法使用、评价制度设计等方面尚存在误区。为了使创新评价真正落实到位、取得成效,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进一步厘清“学术创新”的概念,使创新的类型、层次、程度指标化。根据不同标准,学术创新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和层次。例如,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学派创新、领域创新;等等。评价指标是评价标准的具体化,应将学术创新的类型、层次、程度转化成各级指标,并赋予其不同权重,以便通过评价引导各种类型、层次的学术创新。然而,有的评价文件所列指标不能反映创新的多样性,对指标的解释也较笼统、含糊,不便于具体实施。例如,有的评价文件用“重大”“重要”“明显”表达创新程度,但对如何判断是何种程度、哪种类型的创新,没有明确说明;有的评价文件对不同评价对象采取分类评价原则,但二级指标显得不足,其说明有待完善。

  精心挑选评价专家,不能用数据库替代专家评价。创新评价的主体是同行专家尤其是小同行专家,应根据评价目的、层次精心挑选评价专家。“科技(社科)查新”“正面引用次数”等文献计量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测度评价对象的实际创新程度,但只能起辅助、参考、验证作用,更不能简单地以论著发表篇(部)数、发表载体的层次代替专家评价。尽管目前各种专门用于评价的数据库不断增多,将来利用先进的文本和知识挖掘技术可以对论著进行内容语义分析,将创新点等实质性贡献提取、整理出来,但其工作量巨大且智能化要求高,非短时间所能建成。即使建成这样的数据库,仍只能供同行专家评价时参考和校验,而不能代替专家评价。

  对创新结果和效益的评价需要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创新不仅在于与众不同、前所未有,也不止于发表论著,更重要的在于创新的实施与效益,在于论著发表后的影响和效果。屠呦呦之所以能获得诺贝尔奖,是因为她及其团队的研究成果产生了“挽救了上百万人的生命”这一贡献和效果。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效用表现得更为多样,如给人们带来重要思想启迪,对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或对法规、政策出台有突出贡献等。然而,对创新结果和效益的评价,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实践检验,需要事实和证据。因此,适时、宽容、尊重事实的评价尤为重要。

  创新评价应以评价目的为龙头。评价目的在整个评价体系中规定和影响着其他要素的选择和设计,诸如评价主题选择、评价客体分类、评价方法使用、评价标准以及指标制定和评价制度设计等。只有评价目的明确,才能在评价对象的内容评价、形式评价、效用评价三个维度中区分轻重缓急,才能用最恰当的方式进行评价,达到较好的评价效果。

  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评价水平。学术创新的创新质量评价在我国实践时间较短,还属于新生事物,只有不断实践、大胆探索,才能积累经验、逐渐完善。目前,如何使创新者不吃亏、宽容创新中的失误或失败、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等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可以充分发挥学术评价的导向、激励、资源配置、问题诊断等作用,逐步解决创新中的问题。例如,关于“非共识”研究项目和成果的评价,虽然提出多年,但其评价的要素、指标、程序等制度设计还没有充分讨论,更没有具体实施,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

  (作者为南京大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评价国家创新基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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