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德模范礼遇帮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3-06 20:43 | 来源:江西新闻网 2016-05-10 14:41:00 | 查看:2239次

  第一条 根据中央文明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礼遇帮扶目的

  通过建立完善礼遇帮扶道德模范的常态长效机制,进一步树立好人好报、德行天下的价值导向,更好地发挥道德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放大正能量,弘扬新风正气,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

  第三条 礼遇帮扶对象

  (一)礼遇对象:江西推荐获评或江西籍的历届全国道德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历届江西省道德模范(以下简称道德模范)。

  (二)帮扶对象:道德模范(或直系遗属)中生活困难者。生活困难的具体界定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身患重大疾病或严重伤残、医疗费用支出巨大造成生活困难的;因道德模范去世,家庭生活困难的;遭遇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提供帮助的。

  第四条 礼遇方式和程序

  (一)礼遇方式

  1.庆典活动礼遇。在重大节庆日,各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邀请道德模范参加有关庆典活动,将道德模范作为领导走访慰问的重点对象。

  2.参观游览礼遇。省内国家3A级以上景区(点)对道德模范本人实行免费参观游览。

  3.医疗保健礼遇。全省范围内的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军人、残疾人设立的优先挂号窗口加挂“道德模范”标识,同时为道德模范本人提供优先安排床位待遇。道德模范每2年由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安排一次体检,体检费用由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承担。

  4.公共交通礼遇。道德模范本人在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免费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5.劳动就业礼遇。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事业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关系,特殊情况需安排道德模范下岗的,必须报省道德模范评选主办方批准。

  (二)礼遇程序

  1.以省文明委名义给道德模范颁发礼遇卡。

  2.庆典活动礼遇由各级文明办提出建议,地方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统筹安排。

  3.道德模范凭礼遇卡享受医疗保健、参观游览及公共交通礼遇。

  4.其他礼遇方式由道德模范本人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帮扶方式和程序

  (一)帮扶方式

  1.资金帮扶。根据道德模范困难程度和荣誉等级,一次性给予1-3万元的帮扶资金。

  2.就学帮扶。道德模范及其子女属于高中阶段学生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补助政策;所属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为其子女入托入学提供便利。

  3.医疗帮扶。对符合参保条件、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4.低保帮扶。符合城乡低保或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道德模范(或直系遗属),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优先办理。

  5.志愿帮扶。对生活特别困难、生活无法自理或急需提供援助的道德模范(或直系遗属),由各级文明办协调文明单位结对帮扶,并协调志愿者组织或通过向社会招募志愿者为其进行志愿服务。

  6.就业帮扶。对符合条件且有就业能力但尚未就业的道德模范,按规定提供免费就业培训和创业担保贷款,银行在贷款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7.社会帮扶。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对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或直系遗属)给予帮扶,见义勇为基金会对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类道德模范(或直系遗属)给予帮扶。

  (二)帮扶程序

  1.各设区市文明办、省直机关文明办每年底根据道德模范工作生活情况,提出拟帮扶对象名单和帮扶方式的具体建议报省文明办。

  2.省文明办审核,并报省文明委审定拟帮扶人员名单和帮扶方式。

  3.将拟帮扶人员名单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

  4.由各级文明办协调,落实帮扶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 礼遇和帮扶操作细则及责任分工

  1.参观游览礼遇由省旅发委负责制定具体措施,全省各级旅游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省旅发委每年检查督促政策落实情况并于年底前向省文明委报告礼遇落实情况。

  2.医疗保健礼遇关于就诊挂号和安排床位方面,由省卫计委负责制定具体措施,道德模范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省卫计委每年检查督促政策落实情况并于年底前向省文明委报告礼遇落实情况。

  3.公共交通礼遇以及其他由地方承担的礼遇帮扶待遇由各设区市制定具体措施,督促落实,并于年底前向省文明委报告礼遇帮扶落实情况。

  4.资金帮扶按《江西省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奖励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执行。所需帮扶资金从“江西省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奖励帮扶资金”中安排,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省文明办每年检查督促资金落实情况并于年底前向省文明委报告帮扶情况。

  5.就学帮扶由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具体措施,道德模范及其子女就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落实,省教育厅每年检查督促政策落实情况并于年底前向省文明委报告帮扶情况。

  6.低保帮扶由省民政厅制定具体措施,由道德模范生活所在地民政部门具体落实,省民政厅每年检查督促政策落实情况并于年底前向省文明委报告帮扶情况。

  7.志愿服务帮扶由省文明办制定具体措施,道德模范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县(市、区)文明办负责具体落实,省文明办每年检查督促政策落实情况并于年底前向省文明委报告帮扶情况。

  8.劳动就业礼遇帮扶,由省人社厅负责制定具体措施,由道德模范工作或生活所在地人社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省人社厅每年检查督促政策落实情况并于年底前向省文明委报告礼遇帮扶落实情况。

  9.社会帮扶由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等分别负责制定具体措施,道德模范工作或生活所在地的工青妇等组织负责具体落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红十字会每年检查督促政策落实情况并于年底前向省文明委报告帮扶情况。

  10.各地各单位帮扶礼遇情况纳入省级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和公共文明指数考评内容。

  第七条 各设区市、各系统文明办和各有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系统本单位道德模范礼遇帮扶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商省文明办具体承办。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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