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受伤谁来埋单

发布时间:2009-02-19 08:00 | 来源:搜狐网 2008年11月10日07:41 | 查看:3669次

  对青年志愿者黄庆武而言,今年6月的一场车祸也许只是噩梦的开始。

  34岁的黄庆武就职于宜昌葛洲坝电力公司。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一直心系灾区儿童的他决定为震区做点什么。6月上旬,黄庆武得知几名志愿者朋友要将一批教科书送往灾区,便自告奋勇地承担了取书和送书至车站的任务。谁知,当天送书时,他骑车经过一个十字路口,一辆黑色轿车横冲而来……

  车祸发生后,肇事车辆迅速逃逸,黄庆武右腿胫腓骨骨折,接骨手术花费2万元。经过一个月治疗,黄庆武保住了右腿,“医生说不排除二次手术的可能,完全恢复大约需要两年时间,但腿部机能最乐观也只能恢复到正常状态的80%左右。”

  黄庆武是团中央首批注册的青年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已有七八年。他曾先后发起为白血病患儿募捐、帮聋哑学校购买校服、给孤儿过生日等志愿服务,并曾策划组织宜昌市首次环保徒步行、废旧电池回收活动等。他喜欢唱一首歌:“我要从南走到北,我还要从白走到黑。我要人们都看到我,却不知我是谁。”

  公益事业曾是黄庆武“实现人生快乐的一种方式”。然而现在,他流泪了。黄庆武长期病休在家,每月只能领取基本生活费,甚至面临被单位淘汰的风险;旁人的冷眼,家人的不理解,嗷嗷待哺的女儿……他承受了旁人无法想像的多重压力。

  从上世纪后期起,在偏远贫困山区和弱势群体身边,志愿者的身影便不断涌现。尤其今年,中国志愿者队伍在年初的抗冰雪、抗震救灾中表现出的勇往直前,奥运会上诠释的“北京的微笑”,令世界折服。

  团湖北省委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主任吕长兵介绍,从组织途径看,目前国内的志愿服务行为分为三类:一类是政府主导下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如奥运志愿者;一类是民间公益组织自发的公益活动,如各地的志愿者协会;还有一类是个人志愿行为。

  在官方志愿活动中,政府对包括志愿者在内的有关服务提供者承担基本的法律保障责任;民间志愿活动则更强化组织者的责任,组织者可以通过投保,合理避免风险,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志愿者自发的公益行为,未上报相关部门或未经组织的,目前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黄庆武是在自发志愿活动中发生的意外,鉴于他是注册志愿者,我们可以给予道义上的援助,但很难解决实际困难。”吕长兵表示,事故发生后,团中央和团湖北省委专门派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团宜昌市委正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将黄庆武纳入“见义勇为”救助范畴,并与其单位联系协调。然而,湖北省目前有百余个志愿者组织,注册志愿者超过150万人,对其个人志愿行为的救助,尚无先例。

  与此同时,黄庆武类似的遭遇屡见报端:交通安全文明劝导志愿者,因服务技能不熟练被车辆刮伤;心理援助志愿者,因服务对象的情绪不稳定而遭遇意外身体伤害;抢险救灾志愿者,在工作的第一线因不可预料因素而发生生命或财产损失……这些报道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成为志愿服务中的痛点。

  在一封致媒体的信中,黄庆武追问:在志愿服务中受了伤,是该得到社会救助,还是自认倒霉?社会舆论究竟对志愿者精神持怎样的态度和立场?

  “如果不是这次车祸,我不会站出来。”黄庆武在休养期间,上网与其他志愿者交流时发现,不少人有类似遭遇。一些人受伤后自己认了,还有人消沉了。黄庆武呼吁保护志愿者权益之余,仍通过网络和电话,为9名抑郁症患者做心理辅导。

  湖北省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研究表明,志愿者权益的保护,涉及法律、劳动、保险、医疗等方方面面,仅靠道义上的救助,毕竟是杯水车薪。如何避免“黄庆武们”的悲剧,让志愿者安心服务,成为当代社会志愿服务深入发展的难点。

  “关键是加快志愿服务的立法。”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副教授田胜斌指出,志愿公益行动在中国是一个新兴事物,国内目前缺少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律法规,志愿服务的法律主体、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模糊而笼统,防范措施也缺少法律强制性。

  尽管一些省、市进行了地方立法,但范围大多限于青年志愿者,也缺乏关于志愿服务风险防范的条文,尤其对志愿服务中受伤情况的后期赔偿和救助等问题表述含糊,难以规避志愿服务风险。要想志愿者真正无“后顾之忧”,还要通过制度保障,获得各地政府的有力扶助和中央职能部门的密切协调。

  田胜斌认为,有组织的志愿服务行为和个人志愿服务行为同样必要。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志愿者都是新时期的先锋。给志愿者一定的承诺与保护,不仅关系到国内公益事业的良性发展,更有利于保护公民自身的身心不再受伤害。

  “志愿者不是雷锋。”黄庆武对当地有人卖房子救助残疾人的举动并不认同。力所能及,帮人所需是他理解的公益事业。他在博文里写道:“流汗了,流血了,就不能再流泪;伤身了,伤神了,就不能再伤心;骨头断了,但我的公益之路不会中断。我仍会不抛弃、不放弃,在有生之年将公益精神一直延续下去!”

  目前,湖北省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湖北省志愿者协会正在探索“政府+企业+社会”的筹资模式,建立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基金,在一些特殊的志愿服务领域,如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维护治安等志愿者可能面临较大风险的项目,利用基金会的资金为志愿者提供相应保险保障。

  “黄庆武现象让我们感到痛心。我们正着手对《湖北省青年志愿者服务条例》进一步修改完善:将条例改成《湖北省志愿者服务条例》,使志愿者权益保护不受年龄限制。条例还将完善现有缺漏,不管志愿者是否经过注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志愿服务,只要从事的是志愿活动,他们的权益都将受法律保护。”吕长兵说。

  (责任编辑:周仙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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