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家庭13年等待 江西乐平“5·24”案再审宣判无罪(图)

发布时间:2016-12-24 21:00 | 来源:钱江晚报 2016-12-23 20版 | 查看:976次

江西省高院副院长随后向四人当面赔礼道歉

  据新华社

从法院走出来后,程立和给他的律师来了个三鞠躬,以示内心的感谢。

  22日5时许,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的家属从景德镇乐平市出发,赶往160公里外的南昌,听取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宣判。

  当日,法院判决:“对四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当依法改判四原审被告人无罪的意见,对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本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原审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随着这一判决,曾被冤枉判刑的黄志强等四人,将回到阔别十几年的家中。

  四人曾被判死刑

  宣判数年后有人自认“真凶”

  2000年5月23日晚,江西景德镇市所辖乐平市发生一起命案,当地一超市店主蒋某某与随行女子郝某遇害。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乐平市中店村村民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及汪深兵(另案处理)杀害蒋某某,强奸杀害郝某并分尸,抢走两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IC电话卡等物品。此后,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对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提起公诉,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对程立和提起公诉。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上述四名被告死刑。宣判后,四人均提出上诉。

  2004年1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景德镇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于2004年11月18日仍判处上述四名被告人死刑。宣判后,四名被告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06年5月,江西省高院改判上述四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不服,提出申诉。

  6年后,一个名叫方林崽的犯罪嫌疑人自认是“5·24”案“真凶”,他的供述让黄志强等人看到了平反昭雪的机会。

  经江西省高院证实,方林崽在另案供述中也曾自认是“5·24”案的真凶。这更加坚定了这四个家庭为亲属伸冤平反的决心。“经过四原审被告人亲属充满艰辛的上访和律师、媒体、各界人士的不懈努力,四原审被告人终于等到‘拨雾见日’的那一天,正义虽然迟到了但终究没有缺席。”程立和的辩护律师简益平说。

  再审宣判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夏克勤代表该院向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当面赔礼道歉,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院解释改判

  三大理由

  再审过程中,黄志强等人的辩护律师列举了该案的几个主要疑点:“5·24”案缺乏证明四原审被告人实施了“5·24”案的基本客观证据;四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客观证据、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存在无法克服的矛盾。

  江西省高院在再审判决中认为,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四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四原审被告人有罪。江西省高院列举了改判黄志强等人无罪的三个理由:

  其一,根据再审庭审中检辩双方出示的物证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等新证据,以及江西省高院在立案审查和再审期间调取的新证据,四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上述新证据及原审卷宗内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四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

  其二,不能排除存在指供、诱供的可能,四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

  其三,该案缺乏能够认定四原审被告人作案的客观证据。

  江西省高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喻德红介绍:“在本案再审中,辩护人有的提出蒋某某、郝某被害案系方林崽所为,有的提出不排除方林崽作案的可能。方林崽到底有无作案,是否是本案真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再审是在对本案原审事实和证据,包括再审期间新发现的证据,进行全面审理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据了解,方林崽案已由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正在一审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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