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严打电信诈骗 三千元以上认定“数额较大”

发布时间:2016-12-23 11:28 | 来源:央广网 2016-12-20 | 查看:787次

  央广网北京12月20日消息(记者焦莹)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严重侵犯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今天(20日)正式公布。《意见》将从哪些方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介绍,《意见》共七个部分、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总体要求、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内容。

  《意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规定,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基本属于跨区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对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同时,《意见》还规定将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行为,一律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意见》明确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共同犯罪的明知认定条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成员主观故意内容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今天出台的《意见》提出了认定“明知”的标准,即综合判断标准,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手段特征、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前科情况、接受调查的态度等各方面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此外,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数众多且难以一一取证的实际情况,《意见》规定,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在各方面均呈现出新的犯罪特征。今年以来,陆续发生了几起在校学生被骗走学费而导致猝死或自杀的案件,影响极为恶劣。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发展形成了一系列灰色产业链,如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设备、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帮助转移诈骗赃款等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并不断蔓延。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都是多人共同犯罪。河北省公安厅刑侦局科长刘帅表示,《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行为,一律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比如公安机关在抓获取款犯罪嫌疑人时,他们有时候为规避侦查戴上口罩、墨镜来躲避,这时候抓到他以后,他不供述自己是为诈骗分子来取款,但是他所用的卡也不是本人的卡,他也讲不出来取款的理由是什么,有了这个规定之后,就可以通过这些综合因素确定他是明知为诈骗分子取款,这样就可以按照诈骗犯共犯对他们进行处理。”

  《意见》明确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共同犯罪的明知认定条件。以往基层公安机关在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抓到取款团伙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网络服务等犯罪嫌疑人,一般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不“明知”是为诈骗行为服务的,这样以诈骗共犯进行处理十分困难,有时也很难构成其他犯罪,最终导致无法惩治相关涉案嫌疑人,只能将其释放。

  现在《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可根据年龄、文化程度、既往经历、转账、套现行为的次数和手段、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规避调查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借此解决诈骗犯共犯“明知”问题。此规定为基层公安机关指明了调查取证的方向,使工作更加有的放矢。

  此外,《意见》确定“抽样取证”工作规则。按照传统型犯罪取证要求,办案民警要逐一找到受害人进行核查取证,以此来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而基层公安机关往往因为人力、物力、财力不足,导致取证工作困难重重。鉴此,《意见》第六条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让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这样大大减轻基层民警取证工作负担,进一步防止遗罪、漏罪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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