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观 打记者和“我贵姓保密”的阴影面积哪个大

发布时间:2016-12-21 08:59 |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6年12月21日 09 版 | 查看:515次

打记者早已有之。在这件事情上,没有最有“创意”,只有更有“创意”的。

前几天,在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前去追问一份“阴阳判决书”的当地记者被身穿警服的工作人员殴打,打人者称:“记者算什么,你以为你是中央级别的啊?”

3年前,陕西省潼关县国土资源局时任局长率10多人围殴记者,并放言“让你娃今天死在我这里”。

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内陆港派出所所长李昌宏的表现也很“突出”,今年4月,当地一名女记者到这家派出所采访,李昌宏反锁了门把女记者按到地上抢夺手机。

“细思恐极”的一幕出现了:记者报了警,可负责出警的,仍是这家派出所。

在一些警察打记者事件中,打人者会关闭执法记录仪或摄像头,成功避开打人的画面。

“细思恐极”的一幕又出现了:国家机器的一只触手在自身违法时,有意关闭了监视的眼睛。

执法记录仪或监控摄像头的监控,原本可以提供事发过程的直接证据。摄像头会不会恰巧没装或者坏了、停电了、不小心关闭,都不是没有先例的。

有人说,有些挨打的记者属于暗访,面对盘问还拒不出示记者证,言外之意就是该打。那么,一位没有记者证的普通公民在接受公职人员询问时,拒绝配合是否就该挨打?再退一步,一位犯罪嫌疑人接受审讯就该打吗?

从局长到所长,从派出所到法院,打记者的每一拳每一脚都打在“法治中国”的肌体上,无一不表现出对自身权力的迷信,对舆论监督的恐惧,对法治精神的蔑视。

近年来,很多此类事件的处理形成了套路:道歉,承诺,调查,然后语焉不详了。

事情不会因为道歉而结束。人们常说,“如果道歉有用的话,要警察干什么?”“警察”在此处是法治体系的代表。打人者受到纪律惩戒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打人者是警察。

在有关各方参与、依法调查的结果诞生之前,任何道歉都是安慰剂,有应付舆情之嫌。

打记者引发的案件,司法上也不乏判例。2003年,北京一位记者在采访某小区物业纠纷时被打伤,打人者被判刑。打人就是打人,不管打人者是谁。

打记者事件被曝光后,打人者成功使自己成了新闻当事人,但打记者事件转移不了视线。被打记者所指出的问题,主管和监管部门必须给出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因舆论监督引发的打记者事件发生后,有些舆情服务商会出主意转移视线,发动网民给媒体泼脏水。这种舆情服务错把舆情当敌情,回避核心问题。这样的“舆情师”居然颇有市场,令人遗憾。一些官员一叶障目的心态和懒政思维可见一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增强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是统一的”,并希望新闻媒体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发表批评性报道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

增强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是一门媒介素养课。缺课的案例层出不穷。天津今晚报最近披露了该报记者致电天津市建委安居办的记录。记者询问了市民反映的一个问题未获解答,问对方是哪个部门,回答是“我是哪个部门不方便跟您说”“我可没时间跟你扯这个”。

这段采访有一个相声式的结尾——

问:“我跟您了解一下,您是建委的什么部门,可以吗?”

答:“不可以,保密。”

问:“我能问一下您贵姓吗?”

答:“保密。我贵姓保密。”

“我不清楚”“我不知道”“我不是这个部门的,领导不在”“我是实习的”,许多记者都对这样的答复不陌生。现在,更具创意的“我贵姓保密”出现了。

在这高度发达的信息时代,说“我贵姓保密”的那些人正在试图阻碍信息的传播,制造最大的雾,生产最大的霾。

这些人最霸道也最心虚,处在最隐秘的位置,保持最傲慢的姿态,释放最浓的颗粒物,污染我们社会的能见度。

打记者和“我贵姓保密”,哪一个给这个社会造成的心理阴影更大?身为“舆论工作者”,我认为是后者——与挨打相比,置身信息雾霾中更可怕。

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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