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致人身亡将被重罚

发布时间:2016-12-21 08:52 |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6年12月21日 07 版 | 查看:574次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文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本报北京12月20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今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入罪标准且致人自杀或死亡的,将被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今天开始实施。

据介绍,今年前11个月,全国共破获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3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2万人,同比均成倍增长。

《意见》共36条,突出查办电信诈骗案件依法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分别规定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

电信网络诈骗达到一定数额后往往最先触犯诈骗罪,但与传统诈骗罪相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新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介绍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远程非接触性犯罪,技术含量高,时空跨度大,波及人数多,且手段隐蔽,花样翻新,较传统诈骗犯罪欺骗性更强。此外,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形成了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灰色产业链,以及帮助转移诈骗赃款等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

“这对政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提出严峻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面临一些新的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亟须加以解决。” 李睿懿说。

根据《意见》,电信诈骗网络犯罪和一般诈骗罪入罪的数额标准有所不同。就诈骗罪而言,有司法解释规定,诈骗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各地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见》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规定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此外,《意见》明确,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这十种情形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公安机关提出,不法分子使用现代化智能通讯工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工作难度大,证据收集难度也很大。特别是涉及诈骗数额方面,有时难以全部查清。

为此,《意见》规定,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查明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对于犯罪分子有意毁灭或者隐匿罪证而致难以直接认定的,《意见》进一步规定,可以根据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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