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载纸媒作品,网媒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6-12-17 13:33 | 来源:福建日报 2016年12月11日 01版 | 查看:728次

厦门思明区法院审理、判决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本报讯 (田圆 林世雄 思法宣)8日上午,厦门思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建日报社与被告厦门七武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七武海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著作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2万元。参与庭审旁听的市民代表认为,传统纸质媒体向网络媒体主张著作权案的公开审理,将对保护知识产权起示范和指导作用。

  原告在诉讼中称,七武海公司未经福建日报社许可,擅自在其公司网站“闽南之窗”(网址:www.mnwww.com)中使用标题为《集美龙舟文化节昨开幕 两岸健儿龙舟池上竞渡》《灌口一水塘常年发臭漂满垃圾 周边居民苦不堪言》等10篇作品。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属福建日报社所有,七武海公司未经福建日报社授权,擅自使用上述作品,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称,“闽南之窗”网页上的图片水印及文章开头上均有注明来源,底部也有声明“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属于合理的、非营利性的使用,七武海公司对涉案作品的转载未侵犯著作权。

  海峡导报社为福建日报社所属事业单位。法院认为,上述10篇作品的内容均系记者对相关事件、地点、人物的采编,体现作者的主观判断、特有表达方式以及采访角度,具有独创性,并不属于具有很强客观性、时效性的时事新闻,且《海峡导报》首页已声明“海峡导报(台海网)上的文章,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因此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故对七武海公司提出的其转载时已注明出处,系合理使用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七武海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闽南之窗”上登载福建日报社享有版权的作品,侵犯了福建日报社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庭审结束后,担任此案审判长的思明区法院代院长傅远平,为原被告双方释法答疑,化解矛盾。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说,当前,许多传统媒体耗时耗力做出来的调查报道被侵权,有的未经授权直接转载,有的甚至拿掉作者署名。对在司法实践中网媒违法成本过低、传统媒体维权成本高这个问题,黄健雄说,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认定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这一规定,将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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