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2-14 15:41 | 来源:新京报 2016年12月09日 A12版 | 查看:1251次
当地公捕公判大会公开处理29人,当地政法委承认“与上级精神不一致”,专家称游街示众涉嫌违法
11月25日,兴平市公开处理大会现场,二十余人被公开宣判、逮捕。兴平市政法委官方微信“平安兴平”截图
一排二十余人,上身套着蓝马甲,头蒙黑布双手背后而立,胸前挂着白纸板,写着“交通肇事犯程××”,“运输毒品犯亓××”……
11月25日上午,在陕西兴平市影剧院广场一场公捕公判大会召开,此次涉及17案29人的公开处理大会,现场引来众人围观。兴平市公安局就此事回应称,此次公开处理大会系当地政法委牵头举办,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共同参与。除公开宣判外,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分别在会上宣读相关涉案人员的刑事拘留和实行逮捕决定。
专家表示,1992年两高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规定: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7日,兴平市政法委就此事向新京报记者回应称,承认召开公开处理大会与上级倡导的精神不一致,今后不再召开此类大会。
29人被公开处理
11月25日上午,兴平影剧院广场一侧拉起横幅,白布黑字,上书“兴平市公开处理大会”九个大字。横幅下面摆着一排桌椅搭成临时主席台,分坐10余人。主席台下数米处,二十余名“嫌犯”在着制服人员的控制下,面向围观群众站立。
曾在现场观看的市民赵女士告诉记者,当天上午10点左右,广场上搭起临时会场,拉了一圈警戒线。数名头上罩着头套,穿着蓝马甲戴着手铐的人被带至广场中央,随后广场上聚集了上百市民围观,四周有特警维持秩序。
“会议开始后,主席台上的人用话筒宣读了嫌犯的姓名、年龄、住址、犯罪事实等信息。”赵女士称,其中有个20来岁的小伙子,因为偷电动车被抓。
根据兴平市政法委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照片显示,广场上疑似“嫌犯”并排而站,胸前均挂有白色纸板,上面写着“罪名”及姓名。
在11月26日兴平政法委微信公众号的推文中,称此次大会的举办是为加大兴平平安创建力度,优化发展环境, 17案29人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在当日被公开处理。其中,会上对2案5人宣布刑事拘留决定,对11案19人宣布实行逮捕决定,对运输毒品罪、盗窃罪、交通肇事罪、赌博罪等4案5人进行公开宣判。
公号文章称,这既是兴平市政法机关严打整治斗争成果的集中展示,更表明了该市维护稳定、打击犯罪的坚定信心和决心。根据当地报道称,今年1-10月份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756起;抓获刑事作案人员503人;持续保持了对各类刑事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安定了民心,稳定了社会。
兴平政法委:“与上级精神不一致”
对于此事,兴平市人民法院宣传科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11月25日该院确实曾参与公开处理大会,但会议系由兴平政法委组织召开,法院只是参与方。
除法院外,当地公安局也是大会参与方之一。6日下午,兴平市公安局宣传处袁姓工作人员回应称,在当天的公开处理大会上,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均派工作人员出席,“公安部门宣读了刑事拘留决定,检察院负责宣读实行逮捕决定,法院则公开宣判。”
上述工作人员介绍,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嫌犯押运以及现场秩序维护工作。当天上午,公安局警务人员将嫌犯从兴平市看守所押送至广场,散会后送离,整个会议持续约20分钟。
市民赵女士告诉记者,公开处理大会不少当地人也是第一次见到,当天此事就在当地“刷屏”,多数人并不赞同这种处理方式。“处理的人有些罪名不重,也很年轻。公开处理虽然警示作用,但对他们以后的生活、工作都会产生影响。”
事实上,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中就已经强调,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7日晚间,兴平市政法委就召开公开处理大会一事向新京报记者书面回复称,“我们承认召开公开处理大会与上级倡导精神是不一致的,今后将不再召开此类公开处理大会,严格遵守上级规定。”兴平市政法委对于召开此次大会的原因表示,“因为最近‘两抢一盗’案件呈上升趋势,部分受害群众反映强烈,到单位要求召开公开处理大会。”
■ 焦点
1 公捕公判为何被禁止
嫌疑人享有公民基本权利
1992年两高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规定: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
对于兴平的此次公捕公判大会,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表示,公开刑拘、逮捕决定以及宣判是三个不同的法律行为,统一公开处理显然违规。就宣判而言,法律要求一律公开,但是宣判有一审、二审等流程,如果未过上诉期,也不宜公开宣判。而刑拘、逮捕决定一般是在案件侦查阶段下达,此阶段整体要求秘密进行,虽然没有法律明文禁止公开,但原则上非不得已状态下,不该人为组织公开。
洪道德表示,对于执法部门而言,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根据相关法规,公开宣判不得在非法庭场合进行,即使在户外,也需要在会场悬国徽。
洪道德称,就此事而言,广场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有“挂牌”,是不允许的。“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胸前挂有写明罪名和身份信息的牌子是一种人格侮辱,这种行为属于游街示众,涉嫌违法。”洪道德表示,在未正式宣判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可就此起诉有关部门。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认为,公捕公判不符合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精神,损害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具明确的司法解释。
2 相关部门为何召开公捕公判?
为起到宣教和震慑效果
据咸阳市政法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作为兴平市政法委上级部门,此前并未收到当地召开公开处理大会的申请,而当地也无明确规定禁止召开此类大会,目前也没有相关问责依据。
而至于举办“公捕公判大会”产生的影响,洪道德称,此前,不少地方为了起到宣传教育以及法律震慑效果,往往会忽视当事人的基本权益。此外,对于公捕公判大会,国家并没有法律进行相关强制规定,更没有处罚措施,自然难以遏止。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认为,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将公捕公判等不文明、非人道的执法方式明确归入违法和禁止的行为之列,并对滥用执法权力责任人追究责任。
王优银称,多地打着“震慑犯罪,警示群众”的名义搞公捕公判,不一定能取得良好的宣教效果,甚至可能激起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厌恶和抵抗情绪,未必达到所谓的震慑犯罪目的。
■ 链接
多地曾举行公捕公判会
●2016年3月16日,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举行公开宣判大会。
据媒体报道,2015年8月29日,百余名民工聚集在阆中市某商品房项目部索要拖欠的工资无果后,堵住南津关古镇景区大门,以此迫使政府向开发商施压索要工资,沿途引来大量市民围观。法院经审理对8名被告讨薪农民工分别判处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人宣告缓刑。
●2015年12月21日,山西泾阳县泾湖公园北广场上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公开处理大会,15人被判决。据泾阳县法院网的报道,“广大人民群众在听到十余名盗窃犯流窜作案六十余次,盗窃价值近百万时,无不对犯罪分子的行为表示愤慨。”报道还称,“公开打击处理大会的召开,也保障了泾阳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
●2014年10月17日,湖南华容县召开全县公捕公判大会。公开拘留、逮捕了16名犯罪嫌疑人,判决了8名犯罪分子。县四套班子的分管领导和公、检、法、司领导以及五千多名干部群众参加了大会。据报道,当时参加大会的高中学生会后被要求写心得体会。而从2012年起,华容县已经组织了4次全县范围的公捕公判大会。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李明 实习生 邱碧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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