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案卷丢失,已涉嫌犯罪

发布时间:2016-12-14 15:50 | 来源:新京报 2016年12月09日 A03版 | 查看:90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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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办案人员存有过失,则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如果存有故意,则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无论具体情形属于哪一种,都须依法追究。

  据北京时间报道,1998年的一个夏夜,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兴仁镇,49岁的村民范安银被数个邻居捅数十刀身亡,其中一名疑凶外逃。2011年底,出逃嫌疑人终于回乡“自首”,但警方案卷“由于保管不善”已不知所踪,嫌疑人关押一年之后被取保候审。

  一份丢失的案卷,隔开了两段迥异的人生。在媒体将此事曝光后,8日,邻水县政府新闻办称,邻水县委、县政府和广安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组成市、县联合调查组,针对报道所反映的案件情况和相关人员可能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专项调查。

  案卷丢失意味着尸检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在内的重要证据材料全都无法获得,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如果没有这些基本的证据材料作为“铺垫”,诉讼链条就会“断裂”,不仅公安部门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县检察院也无法进行审查起诉,法院的定罪量刑更是无从谈起。

  按说,这份警方案卷并没有什么能丢失的“理由”。在公安部1987年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1年制定的《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中,都已明确了对相关证据材料的保管要求。更何况,这是一起性质恶劣的杀人案件,尤其需要小心翼翼地保存好证据,不容有任何闪失。

  不能丢的案卷还是“丢了”,但责任却不能“一丢了之”。因为丢失证据材料,导致命案侦破严重受阻,正义无法实现,负责保管案卷的有关人员,就必须对此负责:如果存有过失,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如果存有故意,则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但具体情形无论属于哪一种,都须依法追究。

  可资参考的是,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法制办副处长佟仁钦,就因为对十多年前一起命案的材料丢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今年5月被一审判处犯有玩忽职守罪。

  回到此案中,并无“大水”、“火灾”等免责因素,但令人遗憾的是,责任追究仍是“云山雾罩”。现在,当地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专项调查,希望能给受害人及其家属一个正义的答复。

  究竟是什么影响着责任查处,又是谁给了受害人妻子50万元,让她签下息诉息访的承诺书?责任追究决非目的,却是一把必不可少的“钥匙”。在一步步廓清迷雾中,办案机关终要寻到案卷、查处真凶、匡扶正义。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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