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2-14 16:25 | 来源:新京报 2016年12月09日 A03版 | 查看:723次
第三只眼
法院判决与其他法律文书,关键在于是否产生法律效力,而不在于作出法院的审级高低。
今年7月,高文华拿到了一份“史上最贵强拆判决”:他的船厂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平潭县政府强拆后,福州中院判决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两者应向高文华支付赔偿金1.98亿元。但判决生效后,高文华一直没能拿到赔偿金。作出判决的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法官称,败诉的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由福建省直管,现在为正厅级,“行政级别比我们高”,判决执行起来应该先通过政法委、上级法院与平潭沟通。
法院和其他党政机关都一样有级别,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说法院执行须按照被执行人的级别高低,向上级政法委、法院沟通协调无果之后,才能采取强制措施,不仅没有相关依据,而且背离司法性质:不管什么审级的法院都是执行统一的法律规定,所代表的是国家法律,审级再低的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行政级别再高的党政机关也要尊重、执行。也就是说,法院判决与其他法律文书,关键在于是否产生法律效力,而不在于法院的审级高低。
福州中院对拒不履行判决的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无能为力”,根本就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法治要求。福州中院的解释显然是一种典型的人治、权治思维的体现,与法治思维格格不入。
当然,下级法院有权以法律的名义对比其级别高的党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并不是说在执行中遇到困难不需要上级法院与政法委的帮助、协调,而是说不以这种帮助、协调为必然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并没有要考虑被执行人级别的特殊规定。
据报道,今年10月17日,福州中院就向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履行判决义务,逾期将强制执行。依此看,做出判决的法官所说的“须先经上级法院沟通”以及“目前尚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不仅与执行通知相矛盾,也损害执行通知与相关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如果再不对平潭管委会、平潭县政府进行强制执行,只会损害申请执行人乃至其他民众的法律信念和法治信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到个案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