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17省区市已出配套政策(图)

发布时间:2016-11-29 10:23 | 来源:新京报 2016-11-27 A15版 | 查看:701次

包括公安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专家呼吁男性家暴受害者也应予以关注

2016年10月16日,上海一整形医疗机构内,家暴中被前夫咬掉鼻子的重庆女子张小荣。新京报记者 王嘉宁 摄

  新京报讯 (记者沙璐)近日,全国妇联在京召开了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交流座谈会。全国妇联副主席宋秀岩在会上介绍,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后,许多地方和部门出台了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具体办法,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区市出台了110份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配套政策文件。

  南京市通过发告诫书反家庭暴力

  去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这部法律中,明确当家庭成员遭遇家庭暴力时,可拨打110报警求助。

  据全国妇联副主席宋秀岩介绍,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后,许多地方和部门迅速行动,制定出台了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具体办法。具体办法包括,健全并落实强制报告、公安告诫、家暴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一系列制度。“据不完全统计,已有17个省区市出台了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文件,共计110份。”

  据湖南省妇联党组书记姜欣介绍,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这是全国首个政府规范性文件。今年3月份南京市也结合反家庭暴力法具体要求,再次对告诫书进行了针对性调整。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蒋平表示,只要有家暴的受害方报警的话,警方根据报警的情况,给加害人发一个告诫书,告诫他不要第二次施暴。两年时间里,南京共发出900多份家暴告诫书,被告诫的施暴者基本上都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没有二次施暴。

  湖南省9个月发出70份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工作重点之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双玉表示,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初,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前往所辖顺义区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中某知名女歌手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审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并明确了证据调取与审查、家暴行为认定、审查程序、裁定文书内容及执行等具体问题的对策。

  “顺义区法院发出保护令之后,男方完全遵照保护令的要求履行了相关义务,没有再实施侮辱、殴打等家暴行为。”刘双玉说,这些保护令的发出,极大威慑了施暴人,未出现被申请人因违反保护令而被追究后续责任的情况。截至2016年9月1日,北京市三中院辖区基层法院共发出9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外,据湖南省妇联党组书记姜欣介绍,今年3月,湖南省妇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出台意见,指导全省各级妇联组织通过代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协助申请等三种方式积极参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至今,湖南全省共发出70份保护令。

  相关链接

  四川去年1845起家暴投诉 男性受害者占2%

  据新华社电 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尽管法律对所有家庭成员都一视同仁,但在现实中,男性遭到家暴的现象更容易被忽视。来自四川省妇联的数据显示,2015年,四川全省妇联系统接到的家庭暴力信访量为1845件,其中约有2%的家暴受害者为男性。

  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绍刚律师告诉记者,提起家暴,人们首先想到的受害人群往往是妇女和儿童,事实上,男性同样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方,遭遇女方态度冷漠、言语侮辱等“冷暴力”的不在少数。

  而“冷暴力”造成的后果有时比肢体暴力更严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中心医院心理学博士吴宁告诉记者,通常男性遭遇家暴后,除了身体伤害外,对精神影响更大。易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抑郁等消极的情绪反应。

  专家认为,反家暴法出台后,社会公众包括受害人都意识到家暴是遭到法律禁止的,也逐步了解遭遇家暴后应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自救。但不能把反家暴法单纯的看做是保护妇女的法律,全社会也都应该鼓励男性家暴受害者勇敢地站出来,寻求帮助。

  焦点

  1 反家暴法施行之后出现哪些变化?

  “人身保护令”震慑作用明显

  今年3月1日至11月15日,南京市公安局共接报家庭暴力警情5746起,处警定性为家庭暴力的2211起;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山东庙街道辖区内共登记家暴高危家庭档案105册,对141名施暴人进行了处置或教育。

  “告诫制度的实施,对于防止家暴的进一步升级、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改善家庭成员的关系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蒋平认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双玉说,反家庭暴力法扩大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将精神暴力包括在家暴之中,且不再强调伤害后果。

  “在一起两名演艺人士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对男方在机场当众打了女方一记耳光的行为,法院考虑该行为虽未打伤女方,但结合双方特殊职业身份、施暴场所等具体情况,认为该行为极大影响了女方的心理,属于家庭暴力。”刘双玉举例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黄海涛认为,法律颁布施行后,对于受害人的保护更加有利,人身保护令发出后其震慑作用也比较明显。

  2 反家暴法施行之后发现哪些问题?

  家暴认定等细节仍存争议

  不过,随着法律的实施,各部门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双玉表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仍然存在许多争议与困惑。

  “比如家暴的认定是否考虑次数、持续时间、严重程度,是否考虑双方感情现状;精神暴力如何举证、认证;家暴的赔偿标准如何掌握的问题如何解决等。”刘双玉列举了具体的情况,并建议全国人大、最高法院等权力机关能够尽快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

  除了法院,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蒋平也表示,虽然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但是告诫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比如,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关于“情节较轻”与“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这两个概念不明晰,很有可能出现以告诫代替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情形。

  蒋平还指出,告诫书发放后再次发生的轻微家暴行为处理也较为困难,建议公安部及时出台指导性意见,明确告诫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格主体,并就违反告诫书的处置措施作出规定,为基层公安机关执法提供指导和依据。

  3 反家暴法如何能更具操作性?

  专家建议国家层面出台细则

  此前,民政部、全国妇联则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救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则、任务和要求。不过,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表示,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后,各地配套措施比较多的是公安机关对告诫制度的使用,效果也比较好。“如果国家层面出台一些实施细则,会让法律更加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因为有些问题地方是协调不了的。”李明舜建议。

  目前来看,主要的难点在于实践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和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告诫的法律后果还不是很明确,法律虽然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各部门协调、违反告诫制度是否给予治安处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用户名: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如果看不清验证码,请点击验证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