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20 17:09 |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6年11月20日 04 版 | 查看:667次
40多万元现金,两辆高级轿车,价值合计大约100万元——1995年因结伙作案嫌疑被劳动教养3年之后,北京商人周新生这些被扣的财产就一直没要回来。办案单位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公安局,既没有把它们还给周新生,也没有出具没收的处罚文书。香河县公安局的解释是案件还没有侦查完毕,且属重大刑事案件。在周新生看来,这更像拒绝归还财产的“托词”——侦查的罪名,是已于1997年废除的投机倒把罪;并且,21年来自己一直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了要回财产,21年间,周新生尝试过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均无功而返。
因结伙作案嫌疑被劳教3年
1995年12月17日,时年49岁的商人周新生因“有结伙作案嫌疑”,被香河县公安局收容审查。第二年7月4日,廊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劳动教养3年。
劳动教养审批文件显示,周新生涉嫌的违法事由是,他倒卖了5辆价值共100余万元的高级轿车,并利用从孙某、黄某手中购得的各种印制印章和票据,为轿车伪造了一套合法手续,在山西某车管所上了一副山西牌照后倒卖给李某,获利1.5万元。
按照这份文件的说法,对周新生劳动教养3年的依据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3款:“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周新生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在收容审查当天,他的一批财产也被扣押了。《香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载明,这些财产包括40万元人民币、7000美元、一张存有800元的存折,一辆“桑巴洛”轿车和一辆“本田”轿车等。
1997年6月9日,周新生被获准所外执行。当年9月12日,公安部门发还物品的时候,周新生收到了1张存折、1部BP机、4枚公章、3枚个人名章以及本人证件。
存折已经归还,那么,40多万元现金、两辆轿车去哪儿了?直到1998年11月2日劳教期满被解除劳动教养,周新生既没拿到现金、轿车,也未接到没收财物的处罚文书。
周新生估计,现金、轿车合计价值约100万元。他开始向香河县公安局讨要这笔财产。
刑法已废除投机倒把罪,公安称仍在侦查
周新生最初选择提起行政诉讼。1999年,他向香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香河县公安局,要求对方返还财产并赔偿经济损失。同年9月10日,香河县法院驳回起诉。驳回理由是“本案属于未结刑事案件”,这令已恢复自由的周新生有些意外。
法院认定,1997年6月15日,也就是周新生获准所外执行的6天后,香河县公安局以周新生涉嫌投机倒把,欲对其拘留,但因周新生已被廊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所外执行,故未能将其拘留。
周新生从一份落款为1997年6月的《香河县公安局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中看到,案件来源是“上级交办”,案情是:周新生于1994年至1995年间,利用从孙某、黄某处购得的有关海关罚没、工商罚没的假印章及其他与车辆上牌入档有关的假印章、假文书,先后为刘某、董某等人提供了33辆无手续高级进口轿车伪造手续的上牌入档。
相比1995年案发时倒卖5辆车及伪造手续的1.5万元获利金额,此次立案中并无记载倒卖行为,单是伪造33辆车的手续,被香河县公安局认定的“获赃款金额”已飙升到165万元。
“既然我是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何一直不对我采取强制措施?”周新生说,判决时,他解除劳教快1年了,直到一审开庭他才知自己卷入“重大刑事案件”,“我也不知道165万元的获利是怎么算出来的”。
周新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注意到,在周新生被以涉嫌投机倒把罪刑事立案4个月后,1997年10月1日,新施行的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
不过,周新生依然以涉嫌该罪名被公安侦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香河县法院重审,2000年5月,香河县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理由是:香河县公安局1996年仅对周新生倒卖5辆高级轿车一事进行了劳教,但对其他涉嫌数额巨大的投机倒把行为未作处理,案件一直处在侦查之中。
2002年9月6日,香河县法院作出裁定,再次认定该案“属未结刑事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驳回起诉。
裁定书显示,该院认为香河县公安局1995年扣押涉案财物的行为,属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和侦查措施,根据该局提供的材料,行政机关只对周新生的部分犯罪事实进行了处理,而对周新生涉嫌伪造证件、印章等其他犯罪行为未作处理,且涉及结伙作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对周新生的劳动教养处理不是对周新生结伙作案的终结。
讨要财产的行动回到了原点。2003年2月,廊坊中院二审维持原裁定。2009年,河北省高院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指定廊坊中院再审,该院再次维持裁定。
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
周新生转而申请国家赔偿。2013年3月19日,周新生向香河县公安局递交了赔偿请求,他认为,案件事实上已经终结,该局超越职权扣押其财产,“上级公安纪检机关曾认定该局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两个月后,香河县公安局作出《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书》,援引廊坊中院终审裁定,认为该局1995年12月在周新生住处将伪造汽车手续的周新生抓获,当场扣押相关物品、车辆及现金,属于刑事立案侦查行为,“现相关案件侦查工作尚未终结”。
经过复议,廊坊市公安局维持了不予刑事赔偿的决定。周新生继续向廊坊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该院2013年12月同样以“案件尚在侦查中”驳回申请。
正在侦查的,仍是已废除10余年的投机倒把罪。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注意到,2013年11月,香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一份说明称,“我队于1997年6月15日立案的周新生涉嫌投机倒把案,由于该案案情复杂,现仍在侦查中”。
3年后,今年1月,周新生重燃希望。他的代理律师庞理鹏、王殿学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8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
4月18日,香河县公安局收到了周新生新的国家赔偿申请。周新生要求返还被扣押物品,赔偿因扣押财产20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终,该局依旧决定不予赔偿。
香河县公安局认为,劳动教养、重新立案侦查、填写拘留证的做法,并未改变先前刑事立案侦查行为的性质以及周新生系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办案单位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也未停止对该案的侦查工作。
廊坊市公安局复议之后同样认为,周新生的请求不在国家赔偿的法定范围内,决定不予赔偿。
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教授洪道德看来,1997年刑法已废除了投机倒把罪,香河县公安局对周新生的刑事诉讼程序还未结束,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应再以涉嫌该罪名继续侦查;而即使是侦查伪造证件、印章等犯罪,侦查19年已超过追诉时效,因为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最高刑期不超过10年,而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15年。
9月14日,廊坊中院再次受理周新生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记者11月13日致电香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负责人,对方表示采访须经政治处同意。该局政委表示电话中不方便接受采访,截至发稿,该局局长、政委未回复记者。
本报北京11月19日电
实习生何欣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卢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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