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情人买房买车还送钱,妻子协议离婚前起诉要求还钱,法院是这么判的!(3图)

发布时间:2016-11-16 23:21 | 来源:青年时报 2016-11-07 12:34:11 | 查看:2546次

作者:郑舜 魏溪 行者

“我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我将我的婚姻交给法律。”这是自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事件爆出并不断发酵以来,王宝强对外界说得最多的话。对这句话,宁波慈溪的娟子(化名)也深有感触。她结发20余年的丈夫出轨“有夫之妇”,给情人买房、买车还送钱。气愤之余,娟子还是冷静下来,将丈夫和情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情人立即还钱。隔天,娟子便跟丈夫签订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丈夫变得常常夜不归宿

还给情人买房买车

老陈(化名)与娟子结发20余年。两人白手起家,携手辛勤打拼多年,创办了一个公司,还积攒下两间商铺,一幢私房等家底,可爱的女儿也已长大成人。之前,两人的感情一直不错,然而从去年年中开始,娟子隐约嗅到了一丝异样——之前,只要有应酬会晚回家,丈夫都会提前打电话知会家里,但最近他经常无故夜不归宿,事后问起来就支支吾吾,还动不动就对妻子“光火”。

心中充满疑问和不安的娟子查看了老陈近一年的银行账户往来情况,发现他多次将共计几十万元的钱款汇入一个名叫芳芳(化名)的女子账户名下。不仅如此,娟子还查到丈夫竟背着自己购置了一处房产和一辆轿车,而这房子和车子也恰巧登记在芳芳名下。摆在眼前的一切,让娟子的婚姻“象牙塔”轰然坍塌。

娟子不死心,将银行账单甩到老陈面前要说法。她的脸上虽然写满愤怒,但心中还是暗暗希望丈夫能低头认错,承认是自己一时糊涂犯的错,并恳求妻子的原谅。但面对娟子的质问,老陈没有讨饶,反而像是终于松了一口气,大方地承认了自己和芳芳的关系。

娟子这才知道,在2015年上半年,老陈在KTV认识了比自己小20岁的芳芳,两人明知对方都有另一半,但还是逐步发展成了情人关系。自当年6月1日起,老陈先后代芳芳支付购车款、房产头期款和按揭,还另外汇款给她。

赠予款项是否是公同财产

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面对已然无法挽回的婚姻,娟子决定放手,但理应属于自己的,她打算拿起法律武器坚决捍卫。今年7月,娟子将老陈和芳芳告上慈溪法院,要求确认两人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芳芳立即还钱。隔天,夫妻二人签下一纸离婚协议:创办的公司、一幢私房、一辆轿车及现有几十万元存款均归女方;两间商铺留给女儿;夫妻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

在这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老陈到底赠与芳芳多少款项?赠与的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这三个问题成了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

庭审中,老陈坦诚自己和芳芳是情人关系,也承认自己偷偷给芳芳买房、买车又给钱的事实,但对于当中两笔共计35万元钱款的说法前后矛盾,一说是赠与,之后又改口是出借给芳芳的借款。

芳芳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老陈和芳芳的情人关系仅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而不是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的事由,且那是老陈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娟子和老陈现已协议离婚,夫妻财产共有的基础已不存在,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讼争财产应按份分割,所以老陈享有50%处分权的该部分赠与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代理人表示,其中有40万元是老陈归还的服饰、机票等的垫付款,认可其余均为老陈的主动赠与。

法院最终判赠予财产需归还

丈夫和情人不服再上诉

经审理,法院对以上争议焦点分别有了定夺。

对于焦点一:除了赠与购车款和购房款的事实毫无争议外,老陈和芳芳各自对其中的某几笔款项另有说法,但都没有拿出相关证据替自己撑腰。法院最终确认老陈赠与芳芳款项合计97万余元。

对于焦点二: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间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鉴于老陈和娟子在离婚协议中未对讼争进行约定,老陈也承认这些钱的确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确认赠与款项为夫妻共有。

对于焦点三:老陈在他与娟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芳芳,侵害了娟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和平等处分权,且该赠与行为也未得到娟子的事后追认,故认定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芳芳有配偶仍与老陈保持着婚外情人关系,多次接受老陈赠与,显然不是善意,所取得的财产理应返还。

老陈和芳芳对一审判决结果均表不服,现已向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要多关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家宁家事律师团队孙旭权律师认为,首先,老陈向芳芳的赠与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同时,老陈未经妻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芳芳,侵害了妻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依法应该返还该财产。芳芳明知男方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相处,并向男方索取财产,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其应将该款项返还。

其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

孙旭权律师建议,夫妻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多关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如果发现有大量钱财未经双方一致同意就被不合理挪用,比如赠予给第三人,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产,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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