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01 21:27 | 来源:新京报 2016年11月01日 第A11 | 查看:695次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三审,草案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用地优惠
民办教育促进法
新京报讯 (记者沙璐)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将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修改稿增加了在民办学校中加强党的建设、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等新内容。
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此次修改稿中做了多个方面的修改。
此前,教育部曾建议,民办学校中的党组织在强化思想引领、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建议增加民办学校党组织活动的内容。三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规定: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二审稿曾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此,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和公众提出,在义务教育领域,应当限制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部还提出,根据中央精神,不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据此,三审稿修改了二审稿的上述条款,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在土地供应方面,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用地优惠。因此,三审稿提出: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供给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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