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买仿真枪被判无期,合理吗

发布时间:2016-10-22 13:08 |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6年10月20日 02版 | 查看:504次

当代司法体系的存在目的,不只是让犯错的人付出代价。公正、平等、合理,都是司法体系应当追求的目标。量刑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和平等原则。

    10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由于之前的审判“量刑明显不当”,将再审名噪一时的“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

    这起案件最初进入公众视野是在2015年4月。当时,被告因从台湾购买20余支仿真枪,被控犯有走私武器、弹药罪,一审被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福建省高院在二审中维持了原判。

    此后,不少法律界人士指出该案量刑过重,且对枪械认定标准的适用有不合理之处,应当适当轻判。他们认为,虽然被告的犯罪事实确凿无疑,但是量刑不合理同样是司法不公。

    本案即将再审的消息,无疑是令人欣慰和振奋的。然而,在网络舆论场中,有一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不管如何,被告的行为都违反了现行法律,给社会造成了潜在危害,对其处以多重的刑罚都是理所应当的,被告纯属咎由自取。如果一个人确实有罪,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施以多重的刑罚都不为过。至今,支持法院无期判决的微博评论仍然能够获得上百个点赞。

    这种观点其实是一种“人犯了错就该付出代价”的朴素道德观念。然而,当代司法体系的存在目的,不只是让犯错的人付出代价。公正、平等、合理,都是司法体系应当追求的目标。量刑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和平等原则。

    量刑的比例原则是说一个人所受刑罚程度应与犯罪危害程度一致,对于轻重有别的犯罪行为,量刑也应该有轻重的分别。“从严从重”的量刑思路曾在特殊的历史时期主导司法实践,虽然对社会治安有一定的正面作用,但制造了不少冤假错案。在本案中,涉事少年所购买的仿真枪支根本没有到手,涉案金额只有3万余元,有关部门在对枪支属性进行认定时采用的标准,远远低于能够对人皮肤致伤的木板射击实验标准。法院对其判处现行法律之下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最高刑罚,恐怕并不符合比例原则。

    另一方面,量刑应该符合平等原则,对同一类案件中的不同个案,对不同的被告,应该采取一致的量刑标准,而不能“厚此薄彼”。就在福建省高院宣布将对此案进行重审的同一天,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冯志明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他同样涉及枪支弹药问题。根据判决书的说法,冯志明私藏了4支真枪和549发子弹。这些武器的危险程度比福建少年购买的仿真枪不知高了多少倍。冯志明的量刑竟然比福建少年还要轻,这令人怀疑对福建少年作出无期徒刑判决是否违背了平等原则。正是冯志明案的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舆论风向,让舆论向支持该案重审的方向靠拢了不少。

    司法体系的健全,离不开量刑体系的合理化,而要将量刑体系合理化,必须要对有问题的司法个案进行纠错。我们应对忽视量刑公正性、主张一味从严处置的观点保持警惕。(杨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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