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将给见义勇为“撑腰”

发布时间:2016-10-02 10:26 | 来源:新安晚报 2016年09月29日 第A03版 | 查看:1306次

我省法援条例拟规定,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损可申请援助

今后,公民因环境污染受到人身损害或是财产损失的,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昨日,《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提出了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十种情况。对于法律援助人员来说,如果因过错致使受援人遭受经济损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环境污染受损也可申请

当公民需要法律援助,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修订草案规定了十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其中,新增了因环境污染受损、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等事项纳入申请范围。

具体的十种情况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帮倒忙”承担赔偿责任

援助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刑事

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多种形式。

根据修订草案,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由于过错致使受援人遭受经济损失,受援人要求赔偿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是受援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应当享有的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停止对其援助,并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而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3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陆文静本报记者姚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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