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26 09:00 |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6年08月26日 02 版 | 查看:654次
近段时间,兰州交通大学下属博文学院解聘患癌女教师事件引起了中国社会的普遍关注。虽然该学院最终慑于舆论压力而选择了恢复劳动关系,道歉并补偿,但这件事却仍然反映出中国社会保障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那就是劳动者一旦患上大病,往往缺乏应有的保障。有观点认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有关法规赋予了企业与非工伤患病员工解约的权利,从而使得患病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则是我国的劳动法诉讼流程复杂而且相关判决执行效率低下,从而使得企业可以低成本地违法解聘劳动者。
坦率而言,虽然法律设计与执行的漏洞,的确是患病职工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但如果仅仅把相关的社会问题归咎于这两个方面,显然也失之偏颇。大病职工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且往往医疗费用高昂,对于企业来讲实在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我们当然希望企业家能够表现出高尚的道德风范,但办企业并不是办慈善。企业的社会责任更主要的还是通过创造就业机会、提供高品质的产品服务以及积极纳税来实现。如果我们把社会责任过多地让市场来承担,那么付出的代价将是企业负担的增加、就业机会的减少与市场活力的萎缩。富有人情味的经济往往是没有竞争力的,巴西、希腊、意大利都是这方面的例子,在整个经济大环境并不景气的情况下,我们更要遏制住简单的道德冲动。
所以关键问题在于,要如何寻找一条既不给企业增加负担,又能让大病职工病有所保的出路。大致而言,这主要涉及国家、市场、社会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国家应该提高对大病职工的扶助力度,这不仅表现在疾病覆盖面的增大、金额的提高,而且也应表现在申领手续的精简与针对急性恶性疾病的快速申领通道的开辟。在必要的时候,有关部门可以考虑从土地转让金、烟草、酒类以及奢侈品的税收中抽取部分资金专门设置相关的专项基金。
另一方面,应该充分鼓励市场组织进入大病保障的领域,扶植、培育大病保险的商业市场。考虑到这部分市场风险较大,政府部门应在税收上予以相应的优惠。最后一方面,要充分重视到社会组织、民间互助组织、慈善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在社会保障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兰州患病教师事件当中,缺位的不仅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的执行力,还有基层党组、街道、工会、教育组织乃至妇联也不应该袖手旁观。
事实上,相比于以经济诉求为主要目的的市场主体和行政资源相对有限的政府部门,这些社会组织更应该在扶危济困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在“互联网+”的时代里,升级的绝不应仅仅是商业模式与治理模式,而且还应有充分发育的社会组织,以及与时俱进的社会保障水平。
(储殷 作者为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中国与全球化智库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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